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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理论的入径及对刑事政策实施的意义

  

  (一)信任:刑事政策实施的基础


  

  信任是一种制度性的资产,社会结构提供制度性功能,其关注焦点在于社会结构与组织的运作。社会道德规范、制度、规章等社会与法律机制形成信任的基础,这些机制支撑着信任的运作,影响了社会信任的发展与成长。如果在政策实施中能争取人们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信任,并藉此扩充对国家预防犯罪的信任,则刑事政策的实施会处于一种完美状态,犯罪控制目标指日可待。相反,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一般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没有信任,那么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将还只是一个“美丽的梦”。[15]


  

  在心理学上,信任其实是人类的情感与理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当感情与理性都高涨时,产生的意识形态的信任是惊人的,比如,宗教领袖及其信徒,集权主义者及其追随者等。尽管刑事政策实施不同于心理测验,但透过心理学的结论,我们也大致能推导出信任在刑事政策实施中的功能:一方面,国家一般立于公共利益出发来安排政策手段,民众则有自利性的要求,这就产生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关系。如何消除这种对立,争取政策实施中的民众信任至为关键。另一方面,信任是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可以使合作更为简单。一个互相信任的社会比一个相互猜疑的社会更有效率,正像货币交换比以物易物更有效率一样,信任也会为社会生活增添润滑剂。同理,民众如果信任国家的刑事政策实施行动,也会比抵触国家的刑事政策实施更富有效率。


  

  我们还必须意识到,无论何种刑事政策,都在于致力于永恒秩序的追寻。虽然因刑事政策内容与价值取向不同,这种秩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亦随之变化,但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等目标体系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公共追求。当某项刑事政策能为民众谋取利益时,比如,既维护了良好的治安环境,又重视保障人权时,民众对政策的信任会增加。反之,如果某项刑事政策实施只存在着权力寻租、投机行为,或者偏离民众的利益偏好时,民众必然会失去对其的信任。此时,如果民众不信任国家制定的政策、不信任政策实施者的行动,则产生政策的信任危机。而一旦这种危机发生,政策实施的路径或渠道即被堵死,政策实施就面临困境。所以,我们应特别强调法律制裁的形式与程序,并预防背叛的投机行为,以维系一般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任关系。


  

  当然,刑事政策实施及由此引发的司法行动还会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即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威慑,它告诉人们:如果违法犯罪,则会受到一定制裁。不同的警示模式也会造成不同的效果:其一,当制裁与打击成为基本手段时,则不信任将取代正常的社会交往。其二,当制裁与打击成为了国家联合民众对抗犯罪,以维护该政策网络内一般民众的利益之基本手段时,民众就会支持和认同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并积极参与其中。再次强调的是,不信任所引发的社会乱象,我们是难以想象的。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存在对信任的背叛,犯罪也就愈演愈烈,刑事政策实施也就愈来愈难。因为公民不会再相信刑事政策实施时为民众谋取利益的“诚意”,自我的偏好将无法扭转到刑事政策实施中去,这致使无论是单一的民众,还是作为整体的国家都固守在自利的范围内,公共利益将无法形成,犯罪治理则变成了“神话”,因此,刑事政策实施应采用国家与民间的整合模式。


  

  这样的总体设计,就是一种刑事政策实施模式迥别于其他模式。这种差异只是信任之意义的一个维度。更为重要的是,在这样的犯罪治理模式中,不仅调和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对立的矛盾,而且人们具有相同的特征,共同的目标追求,这就极大地减少了政策实施成本。因此,要想获得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刑事政策实施应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以消解当下刑事政策实施中的信任危机。


  

  社会资本始终是通过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而“自然”产生的,或者说就是信任的延续,为了让信任能够确实在刑事政策实施中得以延续,社会资本成为协助前者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丰富的社会资本不仅能让刑事政策实施有所依循,影响犯罪治理下的资源配置,而且还延伸出犯罪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及参与之下的公民合作问题,由此牵涉到了社会资本嵌入刑事政策实施的另一维度-沟通。


  

  (二)沟通:刑事政策实施的关键


  

  若能够将社会资本运作好,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在于“沟通”。从理论上分析,社会资本的核心词汇在于“社会”,那么社会资本之“社会”有何意义呢?据Uphuoff的考证,social是英语世界中应用最多的形容词,与名词society连接在一起,源自于拉丁语“socious”,其表示为“friend and comrade”(朋友或同志),前者与法语social一词来源相同,而德语gsellschaftlich来自于Gsell,指的也是朋友与同志。[16]这表明,“社会”一词原意在于友谊现象,暗示某种人际关系、合作、团结、相互尊重与共同利益感,暗含着沟通的意义。


  

  说到“沟通”,必然提及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他通过经典共和主义和康德自由主义的相互校正,提出了话语民主理论。即人们围绕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平等的辩论、对话、商讨并最终形成政治共识的过程。[17]这一“话语民主”理论被一些政策学者所继承和发扬。20世纪90年代,查尔斯·J·福克斯和休·T·米勒在对传统的治理模式及其替代模式进行批判之后,提出了政策过程中的话语理论。他们强调“能量场”在政策领域的重要作用,[18]认为政策的过程是一种“重复性的实践”活动,而这种“重复性的实践”活动是“能量场”概念的基础。主张只有将协商、对话和政策实施结合起来,努力引导每个人参与政策实施中的对话和协商,创造公共对话的公共背景{7}(P.89)。这是对沟通在政策实施中积极价值的最权威解释,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资本与政策实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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