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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理论的入径及对刑事政策实施的意义

  

  尽管如此,作为社会科学中的基础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在不同的社会科学分支中有着不同的运用,并产生着不同的功能。就社会资本的功能来看,因其属于一种共享的资源,十分有利于降低集体交易的成本。正如Putnam指出,社会资本不仅可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更加积极的意义在于运用严密的公民参与的网络,以产生信任、互相依赖与共同运作的能力。[8]Brehm和Bahn则提出社会资本的结构模式,认为社会资本包括人际关系的信任、公民参与及对政府的信任,并由此信任与互动的关系,构建出共荣关系。[9]当然,不同领域的学者对此的认识差别较大,经济学家一般把社会资本视为是除了物质、自然与人力之外的第四种资本,甚至西方有学者将其视为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10]Coleman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学与经济学两大学术主流(intellectual streams)的整合,其预设是个人以自我的最大效益出发,而在社会角色的脉络下行动,强调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及个人权利,并将信任视为社会资本的形式关键要素。[11]Putnam把社会资本看作是社会组织的特质,并认为有关信任的社会规范与网络能够藉由促进合作的行动,提升社会行动的效能。[12]而社会学家Fukuyama则认为信任是“社会德性与繁荣创造”的关键,他巧妙的将文化的意义嵌入信任的论述当中,对跨文化信任的态度与信任程度作比较研究,他认为社会的“繁荣”必须超越经济学者理性的模型(go beyond economists models),考量非理性的因素,诸如:宗教、传统、尊荣及忠诚感等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他还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在较高信任度的社会(higher trust societies),如日本、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享有相对高度的社会资本,具有自发性较高的社会力,能够有效率地发展科技与累积财富,能够引领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13]此外,社会资本理论在管理学、教育学、政治学、人类学等领域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功能。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


  

  这种梳理旨在说明,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呈现了巨大的解释力,并逐步被引入所有社会科学领域(包括法学领域),不同的学者因为其关涉领域不同,价值取向自认会有差异,所以对“社会资本是什么”和“社会资本做什么”等问题的回答也不同。然而,归纳Cohean、Fukuyama、Nan Lin、Smith、Put-nam、Crootatert等国外学者的观点,我们也能看到社会资本的共同元素,它们主要包括:信任、网路、规范、集体行动、态度、合作、价值、社会交际、期待、资讯共享等。虽然这些都是社会资本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社会资本本身,但也让我们初步看到了社会资本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带来的普遍价值。这种普遍价值体现在:第一,它把价值判断与文化纳入了分析框架,不仅使对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因解释而更加全面和深入,而且对于面对与分析宏观层面的集体行动与长期选择也很有说明力。第二,把微观层面的个体选择与宏观层面的集体与社会选择结合起来的努力很有开创性与发展性。社会资本首先从概念上就表明社会对个体行动的选择与约束,并没有把个体与社会对立起来,避免了以往社会中那种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的难以调和的矛盾。第三,社会资本概念的提出反应了社会科学中一度低于与消沉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复兴{3}。第四,社会资本作为连接个体与群体关系的纽带,有利于减少冲突与强化合作,并增强个体对群体行动的信任。


  

  正是这种普遍价值的存在,社会资本理论在最近十几年来,快速发展并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研究中成为一门显学。实践对此也做出强烈反应,无论在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抑或民主决策的顺利进行上,都闪烁着社会资本的光辉身姿。


  

  二、对社会资本入径刑事政策实施的诠释


  

  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颁布以来,各界舆论均能听到诸如“司法权威正在逐步丧失”、“民众对刑事司法不信任”、“老百姓各种方式抵制法院的执行”、“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依赖的规范正在逐步松动”等省思声浪。国家刑事政策的实施以及立于之上的刑事司法也正因为无法取得民众的认同与支持而产生“信任危机”,并且愈演愈烈。


  

  信任危机依然存在,但近年来中国学者已经对公民社会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日益关注公民社会与刑事政策实施之间的正面关联,一个日益共享的前提是“公民参与有利于刑事政策实施”。就在公民参与可能是刑事政策实施中的促进因素的情况下,社会资本与公民参与之间产生了关联,社会资本由于影响公民在政策实施中所持有的规范价值理念,也就是Tocqevile所说的“心智习惯”。[14]面对刑事政策实施与社会资本之间正在逐步衍生的正面关联,面对公民参与刑事政策实施与社会资本在“共同行动”与“集体关怀”的实质意涵下相伴而生的犯罪治理模式,不免思考社会资本的引人是否真的可以给刑事政策实施带来新的动力,或是活化现存的社会治安联合防范的关系联结与协力基础?


  

  笔者认为,在刑事法治之下,犯罪治理必须由政治网络转变为政策网络。所谓“政策网络”是指在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其他行动者围绕共同的实际而不断实践协商的信念和利益而结成的正式的(制度性)和非正式的联系{4}。简言之,政策网络就是互动行动者之间或多或少稳定的社会关系形态,以形成政策问题或政策实施方案。它主要有以下特性:1.依赖性是网络存在的先决条件,每一个网络中的成员或组织都必须依赖其他成员或组织提供的支援或支持,相互依赖而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如公、检、法在打击犯罪中所形成的互动关系。2.网络中必然存在多元的行动者与目标,随时与对手进行策略性的互动。3.网络包含或多或少持久性的关系互动形态,有的关系相当稳定,且高度整合,有的关系则相当薄弱,甚至比较松散。由上可见,政策网络具有多元、分割、相互依赖、相互调整、建立共识、合作与互动的特性,它将政策实施过程理解为行动者在网络结构中互动并形成一定的政策结果,政策结果反过来又影响行动者下一步行动的辩证过程{5}(P.32-98)。在政策网络之下,我们应重视代表社会力量的民众在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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