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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完善基本原则强化程序设计

  

  3.审判程序修改的建议。第一,庭审调查应完善交叉询问制度。笔者认为,庭审制度改革仍然是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我国现行的庭审调查程序虽在上次修改时借鉴于“对抗制庭审”的形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证据开示程序、预审程序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所以并未形成真正的控辩对抗,实行结果并不理想。因此,笔者认为,庭审改革的重心是建立交叉询问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充分的盘问、质证和对其他证据逐一审查辩论,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第二,设立庭审中的“简易公审”制度,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审判效率是审判程序修改的重要目标之一。笔者在吸收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审”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罪答辩制度,提出这一构想,条文设计略为:“被告人在庭审答辩时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法庭查明被告人出于自愿,并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的,在听取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意见后,可以迳行作出有罪判决,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但本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应作限制,“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不适用简易公审”。笔者相信“简易公审”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加快审判进程,及时终结诉讼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建议取消“发回重审”制度,充分发挥二审法院的审判职能。笔者认为,发回重审是许多案件出现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因此,这一制度存在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潜在危险,同时这一制度不但可能导致一审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勉强判决,还可能导致二审法院借发回重审机会对上诉人变相加刑;加以程序倒流必然增大诉讼成本,有违诉讼经济原则。鉴于上述原因,笔者主张所有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一律由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并直接作出裁判,以充分体现二审程序的救济功能。[7]


  

  4.执行程序的两项建议。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修改的当务之急有两项:一是需要统一执行机关。我国现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主体多元、执法分散、程序粗略、效果不佳等诸多缺陷。而行刑权分属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三个相对独立的权力系统,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和行刑口径,是出现各种弊病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主张统一执行机关,规定“刑事判决和裁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刑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在这个原则规定下,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将退出刑罚执行领域,司法行政机关则需要新增相应的刑罚执行机构承担法律授权的执行任务,从而实现刑罚执行体制的一元化,同时需要就各类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规定较为细化的程序制度,以解决执行权行使分散和执行口径不一带来的种种问题。二是监禁刑执行中的减刑、假释两项制度需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作出较为细致的程序规定,以便统一执行口径,提高行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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