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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完善基本原则强化程序设计

  

  5.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原则。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辩护原则也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辩护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内涵:(1)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公民基本人权范畴;(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有效行使,这属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义务的范畴。两者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意义的辩护原则。辩护原则的条文可设计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与规定辩护原则相适应,在“辩护与代理”及程序各章中还应具体落实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能够充分行使,特别应当保障辩护人诉讼上的言行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


  

  三、证据立法应力求完善


  

  鉴于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证明有罪无罪的唯一手段,所以它无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基础。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将证据作为单独一编规定,以便有充分的空间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在证据编中,以下问题应是再修改的重点:


  

  1.规定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经查明为真实并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据控方或辩方提出的主张,而应严格审查证明其主张的所有证据是否属实,审查这些证据在收集、保全、鉴定、提交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证据裁判原则的条文可设计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


  

  2.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系指审判人员必须自己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未经当庭审查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言词原则系指所有的言词证据,必须由陈述人当庭以口头方式陈述,并接受质证和询问,不得用书面形式或以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替代。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如果证人自己不出庭,仅以其书面证言、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势必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剥夺了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对任何一方证人提出质询的权利;其二,妨碍了审判人员通过对证人直接询问来发现案件真实,使其无法根据第一手信息作出正确判断。笔者深知证人出庭是当前诉讼中的一个难点,但是,如果惧难而废法,则不能确保司法公正,权衡之下,“难”是可以尽力克服的,而确保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的,因此,执行这项诉讼原则即使很难,也应当加以规定。笔者认为,直接、言词原则的条文可以这样规定:


  

  “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当亲自调查所有证据。只有经过当庭调查和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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