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从内容上看,主要由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构成:总则、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总则主要规定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总则的规定是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制定的依据,同时为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具体设计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标准,划定了界限。因此,笔者认为,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行通盘考虑,首先应考虑总则如何改,然后是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如何改。
二、进一步明确宗旨,完善基本原则
总则的修改应是再修改的重点。总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纲领和灵魂,总则修改不到位,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的修改便不可能到位。笔者认为,总则的修改应主要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1.修改立法宗旨,更加充分地体现刑事程序价值。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对立法宗旨的表述已经陈旧,不能充分体现刑事程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崇高价值。“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作为首要目的不仅具有浓厚的“程序工具主义”色彩,更重要的是它的局限性正好为“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司法观念提供了“合法”依据,使这一顽疾至今难以根除;“惩罚犯罪”一直被视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一传统提法主要基丁报应刑的刑罚理念,而现代刑罚的目的已侧重于预防而不是惩罚;“保护人民”中的“人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宽泛的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不宜在部门法立法中使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属于政治宣示性用语,在部门立法中出现亦属不宜。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首要目的,应当是保证正确地追究犯罪。正确地追究犯罪,涵盖了预防和惩罚犯罪两重含义,同时强调了防止错误追究的严格要求;在“人权入宪”,社会普遍关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情况下,将“保护人民”的提法改为“保障人权”,更能体现刑事诉讼的本质目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来就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提高诉讼效率则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因此,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既是我们修法的当然目的,也是刑事诉讼法本身的重要目的。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第一条立法宗旨全文应改为:“为了保证正确地追究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样措词,既具有立法宗旨的宣示意义,又能比较全面地概括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