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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完善基本原则强化程序设计

刑诉法修正:完善基本原则强化程序设计


徐静村


【摘要】程序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任务,是要在21世纪和进一步改革开放条件下的中国这个时空舞台构建中国刑事程序制度的新模式、新格局,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刑事司法的实际需要,并努力探求中国刑事程序的现代化、科学化。因此,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通盘考虑,从总则,证据规则、程序规则三个部分的协调配套进行周密设计,才能达到总体完善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全文】
  

  正在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究竟需要一部怎样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正的研究,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它的任务是要在21世纪和进一步改革开放条件下的中国这个时空舞台上来论证和设计中国刑事程序制度的新模式、新格局,努力探求中国刑事程序的现代化、科学化”。[1]笔者曾经主持的研究团队,先后于2003年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6编27章386条)、[2]2005年推出《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8编30章462条),[3]力图设计出既符合国情和实际需要,又能较好体现程序法治理念的刑事诉讼法建议稿。笔者集多年研究的心得,认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一、通盘把握 整体设计


  

  新中国在建立三十年后才制定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滞后不言而喻;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主要是将过去三十年中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内部规章整理编纂上升为法律的结果,其程序内容较为简单粗略,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迅猛推进的情况下,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导致的刑事司法的新的需要,故有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正。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针对庭审程序作了有限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审问式审判程序的缺陷,注入了控辩式审判程序的因素,规定控辩双方主要以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方式参与庭审中的证据审查,使法官能够较为充分地听取双方意见;同时规定法官在开庭前不再进行实体审查,从而避免产生庭前预断的可能,为公正裁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与庭审程序的这种改革相适应,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不再随案移送全部证据材料,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即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即以辩护人身份参加诉讼。上述修改虽有进步,法律条文也由164条增加到225条,但总体来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才会在修正案颁布之后,出现公安司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新的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1440余条解释性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一方面,说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很不完善,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另一方面,说明一部不完善的法律不可能具有权威性而受到执行者严格的遵崇。因此,笔者认为,现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高屋建瓴,从整体完善的思路上着眼,以现有法律规章和研究成果为基础,立足国情,适度前瞻,设计出一部既能满足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的实际需要,又能适应长远发展,在整体上严密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典。这部法典应达到刑事程序现代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通过本次修改达到这种要求并不是一种超现实的苛求,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提出的客观需求。因此,笔者主张,本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整体考虑,通盘把握,只有这样才可能制定出一部符合时代要求和实践需要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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