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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宪法改革模式与埃及革命模式

  

  肯尼亚宪法改革确定后,得到了大部分民众的支持,因此有时间、有条件进行广泛的社会讨论和比较全面的理性型构;而埃及则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可以说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没有明确的一揽子纲领,因此来不及理性型构宪法,革命后在社会中还存在巨大的思想差异,只能依靠革命后不断试错,从而找到社会治理中共同接受的方案。


  

  (四)公民意识的普及不同


  

  公民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正常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培养公民意识一方面是权利意识,一方面是规则意识,也就是守法意识。二者往往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毕竟守法的前提是能够保护公民权利的良法。肯尼亚宪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询意见,几乎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深刻理解社会科学特别是宪法科学的科学性,成为一次重要的有利于社会治理的公民意识普及活动,未来也会更加理性平和地争取社会进步。而埃及模式则激发了人们不遵守法律通过暴力解决问题的意识。埃及本来就有不管“有理没理”都去游行示威的惯例,这次革命必然会加重这种意识。


  

  (五)社会效果不同


  

  肯尼亚模式实现了权力合法化,而实现的途径并未大幅度触及原来社会成员的核心利益,从长远而言也就是维护了他们的利益。肯尼亚模式通过社会公平体制的重构,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而埃及模式则彻底剥夺了穆巴拉克为代表的传统势力的利益。埃及革命者明确表示,所有穆巴拉克及其家族在位时剥夺的广大人民的财富都要“吐出来”,而穆巴拉克这位阿拉伯世界的枭雄在笼中受审的一幕也足以让人震撼。然而,革命的果实现在仍然没有完全回到民主派的手中,反而被军方所窃取。


  

  虽然尚不具备充分的时间条件检验肯尼亚宪法改革与埃及革命后的效果。但可以想见的是,制度,特别是顶层制度设计科学,其他权力配置就会更顺畅,经济运行就会更有活力,人民的权利就会更加有保障,人民生活就会更加有尊严和顺心。所谓顶层制度设计科学,核心就是宪法设计科学。判断一部宪法是否科学,关键在于是否是符合人性,符合人性的宪法既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也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潜能。人性中有善有恶,有野心有欲望也有互助友爱的一面。激发人性的野心就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比如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倡导人权后,同样大小的中国土地却养活了比改革开放前多很多的人口。把人性中的恶设置上枷锁,通过权力分立与制约,权利滥用的限制以及责任与义务把恶性放在盒子里,那些妄图打开“潘多拉魔盒”的人随时都可能被确定无疑的制度所惩罚。同时张扬人性中的“善”,用制度保障“善”得到尊重和鼓励,促进人的素质提高和社会良好风气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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