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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宪法改革模式与埃及革命模式

  

  “旧宪法”中行政权由总统与总理共同行使,两个国家权力中心在行使行政权中难免龃龉,既大大降低行政效率,也由于制度缺陷造成可能的内斗。而“新宪法”确定了总统民选的原则与程序。选举委员会对总统选举进行监督,该委员会为完全独立性机构且不在总统管辖范围。“新宪法”既赋予了总统绝对的权力,避免了行政权多元对效率的损耗,同时又取缔了那些可能滋生总统独裁以及高层腐败的特权。


  

  司法权方面,“新宪法”将许多法律原则规定进来,如:1司法普遍适用,无论当事人地位如何;②迟到的正义非正义;③解决争议的替代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都应促进争端解决机制为目的;④司法裁决须经正当法律程序;⑤遵从宪法的目的和原则。并且规定,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果违背人权法案,是非正义或者非道德的,或者导致不正义或不道德以及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不得再使用。“新宪法”进一步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规定了人事、财政的保障制度。为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还设立了法官服务委员会。


  

  此外,在国家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强调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为了提高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好少数民族的利益,“新宪法”确立各级政府管理地方财政、地方自治的治理策略。在财政事务上,提出凡涉及财政的相关事务,必须有开放性和问责制,公共财政体制应促进社会公平。并强调:1税收负担应地方与中央公平分担;②国家提高的税收收入应在中央与地方间公平共享;③支出应促进国家的公平的发展,特别是边缘化的群体和地区。此外,还规定要实现代际公平,不但要考虑当代人,也要考虑后代人;公帑必须谨慎和负责任的使用;财务管理责任应落实,财政报告应清晰等。


  

  正如我们所知,现代社会治理中,独立机构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肯尼亚宪法设立了多个对社会事务有重大影响的独立机构。除了上文提及的人权委员会、独立选举委员会、法官服务委员会,还有宪法执行委员会、国家土地委员会、道德与反腐败委员会、财税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等。


  

  这次修宪成功首先是肯尼亚各方一直呼吁修宪历经20载,人民意识到肯尼亚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的主要的、根本的原因是宪法中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保护制度设计得不够科学和合理,这是修宪成功的内在的根本原因。当然这次修宪有其特殊的政治背景,以总统为首的主要政治势力达成一致是这次修宪成功的重要外部原因。内外原因综合作用促成这次修宪成功。顺便提及的是,即便肯尼亚“新宪法”较“旧宪法”有明显的改善,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仍然有30%多的人不支持。可见,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支持利益进行调整,但历史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社会终究会按照自身规律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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