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法”较“旧宪法”在权利规定的体例与内容上也更加规范和完整。较“旧宪法”的体例,“新宪法”将每一项基本权利都概括出来,还增加了“人性尊严”、“隐私权”、“媒体自由”、“获得信息权”、“集会自由”、“环境权”等,并特别详细规定了保护孩子、残疾人、年轻人、老年人以及少数人群的正当权益。“新宪法”同时组建特别委员会,即人权和平等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权保护的事宜。只要肯尼亚公民认为政府或私人机构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都有权向这个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个委员会的具体作用是:①促进人权尊重以及在肯尼亚形成人权文化;②促进总体上的性别平等与公正;③促进在公共和私人机构中的人权保护;④对于各个领域,包括国家安全机构的人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报告;⑤接受并检查对于侵犯人权的控诉并且采取合适的方法对被侵害的人权予以恢复;⑥主动或者根据申诉发起涉及人权事务的调查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改善国家机关的运作;⑦作为国家的主要机构,确保执行与人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条约的义务;⑧调查国家事务中的任何行为,或者在政府任何领域里的公共行政中的行为或疏漏,即那些被指认或怀疑有偏见或不适当或者导致任何不适当或偏见的政府行为;⑨调查滥用政府权力、不公平对待或者违法,压迫,不公正或者迟延作为等的政府行为的申诉;⑩对于⑧、⑨款的被调查的申诉做出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11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职能。
(二)政治体制
“旧宪法”在诸多国家权力中最重视总统、副总统的权力,并置于宪法之首,然后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而“新宪法”中国家权力的顺序则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政治体制的架构上,“新宪法”更符合权力运行的特点,在立法权上强调民主的重要性,行政权上则强调效率的价值,而在司法权上更强调它的宪政功能。在立法权的规定上,“新宪法”与“旧宪法”的明显区别在于“新宪法”详细规定了选举的体系和过程。肯尼亚的政府选举规定了以下五条原则:①公民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②不超过三分之二的被选举公共机构成员为同一性别;③残疾人获得公平代表;④公正而平等地普选;⑤自由公正的选举应以下列方式:(a)以无记名投票方式;(b)免受暴力,恐吓,不当影响或腐败;(c)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d)透明;(e)以一个公正、中立、高效、准确和负责任的方式管理。在“无救济即无权利”的原则指引下,也设计了专门的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争议的调处和解决。“旧宪法”将立法权置于总统和议会,而“新宪法”则更注重分权的精神,将立法权回归国会,并将过去的一院制更改为两院制,更强调民主与精英政治的结合。“新宪法”大大加强了议会在制衡总统权力上发挥的作用,立法机关有权视实际情况弹劾总统,有权传唤各内阁部长以及国内高级事务官参加听证会,这大幅度加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此外,“新宪法”还保证利益代表的广泛性,规定,众议院中有至少47位女性议员以一州一名的方式从各州县中选出,12名特殊群体的利益代表,他们代表青年、残疾人和工人的利益。参议院中要保证至少有16名女性代表,另有一男一女两名代表青年人的利益,一男一女两名代表残疾人利益的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