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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宪法改革模式与埃及革命模式

  

  (二)肯尼亚新旧宪法比较


  

  1、结构的调整


  

  肯尼亚在这部“新宪法”实施之前,实行的是1998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宪法,“新宪法”与“旧宪法”明显的区别在于,“旧宪法”的设计更加粗犷一些,“旧宪法”加修正案共计75页,特别是维护统治的意味浓厚;而“新宪法”则更加详细,有206页之多,“人民国家”的感觉更浓重一些。“旧宪法”开篇声称“肯尼亚是一个主权共和国”,“宪法在全肯尼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新宪法”则首先提出“人民主权和宪法的最高性”,文本的用语也更加柔和,使用了“宪法维护”来强调全民应当遵守宪法。结构上,“旧宪法”条文顺序首先规定了国家的权力,而权力中首先确认了总统、副总统的权力、然后分别是内阁、行政、议会、司法权,之后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经济、公共服务等。而“新宪法”则分别规定了主权在民、宪法至高无上、公民权利与自由、土地与环境、财产权、人民的代表权、然后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治理的原则等(规定了政府进步的目标、原则、政府治理的方式、政府治理的边界、政府监督等)。


  

  2、内容的变化


  

  (1)公民权利


  

  在人权法案的规定中,“新宪法”总则肯定了人权法案的地位:人权法案是肯尼亚民主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文化的脊梁。组织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是维护个体和集体的尊严,促进社会公正和实现人的潜能。值得注意的是,“旧宪法”提出,根据宪法,肯尼亚的每个人都被授予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新宪法”则提出,人权法案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属于每个人,不是国家赋予的。“新宪法”还规定,法院有权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以立法和采纳最有利于维护权利和自由的方式进行解释,进一步强调,在解释人权法案时,法院或者其他权威机构要有助于提升以建立在人的尊严、平等、公正和自由为基础的开放的民主社会的价值;有助于提升与人权法案精神、目的一致的价值。“新宪法”根据“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律原则,还详细规定了权利法案的执行和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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