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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刑事证据规则在出庭支持公诉中的运用

  

  三、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运用证据规则


  

  出庭支持公诉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公诉检察中最有影响力的工作。提起公诉前的审查判断证据只是对案件事实的把关,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如何,都将通过出庭支持公诉予以体现。因而,在庭审中能否准确运用刑事证据规则指控犯罪、揭露犯罪,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能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并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正确处理。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常常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进行供述的同时,会提出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的申辩,如提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等。“新规定”中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往往较小,仅仅由侦查机关自证“清白”, 出示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力明显较弱。笔者认为,针对这些情况,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之前,应当结合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向法庭明确展示已经审查排除的非法证据,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书证、物证等,结合法律的规定向法庭进行阐释,对于证据中不影响证据效力的瑕疵,可结合案件证据收集的具体过程详细说明。同时,作为一名公诉人也应当熟悉当前其他法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例如在英美法系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制定了例外的规定,了解这些,有助于出庭公诉时,全面的分析证据、指控犯罪。


  

  2.对于单一证据的补强。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通常会按照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这样固定的顺序向法庭举证。笔者认为,举证的顺序方式不应当成为一种套路,而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形灵活调整举证的顺序、层次,使举证的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对于涉及直接证据单一,间接证据较多的案件,应根据证据补强规则,调整举证的顺序和层次,在直接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中,举证时的重点就应围绕供述中的细节,由点到面地展开证据,例如,公诉人可以结合口供中案发现场的物品特征、摆放情况,配合出示勘验、检查笔录;结合口供中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活动情况,出示证人证言。如此分层次的列举证据,能够直观的向法庭展示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增强出庭质量和效果,既有力的打击了犯罪,也充分地展示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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