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审查、梳理证据
公诉人对卷宗的审查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基石,审查卷宗的细致与否,直接影响到指控犯罪的力度,影响到案件办理质量。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应当充分熟悉案件的每一份证据、密切关注证据中的每一个细节,明确的区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无关证据。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基于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和侦查资源的现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公诉人在面对这些非法证据时不能采取回避、掩盖的态度,应积极正面应对,在审查刑事卷宗时,要对每一份证据的收集主体、证据来源、收集程序等详细审查,对于其中不影响案件认定的非法证据(如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果断予以排除,同时充分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于影响案件认定的关键证据,如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说明,必要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主要是排除言辞证据,在审查中要注意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收集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2.对于孤立证据的补强问题。很多公诉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容易忽视对证据的补强问题,例如当前大量发生的入户盗窃案件,由于被害人无法直接证实盗窃的具体过程,所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多数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口供容易发生变化,当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加以辅证的时候,导致案件事实呈现出游离状态。此时,就应当运用证据补强规则,详细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细节,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盗窃现场的物品摆放、盗窃后与他人的接触和活动情形、作案工具的来源与去向、赃款的使用等,再通过案件中其他证据来证实这些细节的存在,进而补强口供的证明力,如通过现场勘查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盗窃现场的物品摆放、通过手机通话清单印证案发后活动情况等,将这些外围的细节证据固定后,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发生变化,也不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3.对于证据关联性的审查问题。在甄别某个案件的所有证据时,经常遇到这么几种情形:(1)有些所谓“证据”其实是与犯罪事实的认定没有任何关联的,如盗窃案件中,证人凭着个人想象对盗窃事实所作的证言;(2)有些证据虽有关联性但证明力较弱,如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3)有些证据证实的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关联,如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盗窃事实后,辩解其盗窃的物品又被他人盗走。这些证据夹杂在全部证据中,往往容易混淆公诉人的视线。所以在审查证据中应当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证据,对关联性较弱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证据加以甄别,提取出有关联性的部分辅助证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