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刑事证据规则在出庭支持公诉中的运用
张杨
【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公诉
【全文】
多年来,法学界关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呼声不断,2010年6月,两院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通称“新规定”)。有学者认为,“新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已初步形成。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的刑事证据证据规则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等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具体的体现,但关于证据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却不尽完善。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公诉人在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案件审查、出庭公诉时就只能见人见智、因人而异了。在此,笔者就现有法律框架下,将刑事证据规则与公诉实务如何进行更好的衔接,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适用相关刑事证据规则,充分履行控诉职能等发表一孔之见。
一、若干刑事证据规则的种类
结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的刑事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等。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非法取得言词证据和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的规则。新规定突破了两高原有的关于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司法解释,不仅扩大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而且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规程,包括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法庭的初步审查、控方证明、控辩双方质证和法庭处理;此外,还规定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出庭作证的义务。该规定的出台,大大加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
2.证据补强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如新规定中“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的供述和辩解进行。”
3.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必须做到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规则。新规定中强调着重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