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完善监督机制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确立了完备有效的监督机制,赋予法律监督机关具体的监督措施,才能使检察机关真正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能力才能切实得到提高。


  

  1、完善立法,继续确立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地位。法律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一直受到极度轻视的问题。当前法律监督实践举步维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本的原因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因此必须加快立法步伐,继续确立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地位。目前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三大诉讼法”由于其“程序性”性质和自成体系的特点,不可能对法律监督作过细的规定,《检察院组织法》亦然。由于缺乏对监督地位、对象及范围等相关方面的详细规定,且监督权限过小,导致其运作状况与其所承载的功能相去甚远,虽然为了便于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若干司法解释,但其法律效力无法与诉讼法相比。同时,为了保证法律监督的效力,法律在规定法律监督主体的权力时,必须同时设定被监督者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补充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手段、程序和效力保障措施,完善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义务性规定。因此,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规定,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迫切需要。


  

  2、完善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检察官的保障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权的依法独立行使。第一,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对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即实现“检察一体化”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要保障。坚持和强化“检察一体化”,做到检令畅通,司法独立。在现有的领导体制基础上,应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为主,地方权力机关监督为辅的垂直管理模式。第二,改革现有经费管理体制。现代法治国家基本上都实行对检察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的制度,这也是检察机关能够切实履行其职责的必要基础。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实行“业务经费省级统筹、其他经费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在此基础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最后逐渐走上所有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管理体制。第三,建立和健全检察官的保障机制。首先,应丰富检察官职务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其次,按照检察官的等级给予必要的高薪待遇和应有的社会地位,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使检察官的“责、权、利”相统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