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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讯问程序中辩护律师临场监督

  

  辩护律师临场监督机制的目的和价值是,在不妨碍侦查机关依法、及时追诉犯罪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合法地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实施不间断、无接缝保护,克服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固有弊端,防废侦查人员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调查、收集证据,预防冤假错案发生,关注、培植正当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与观念,促进刑事诉讼领域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和法治化水平,践行宪法有关人权保护规则,因应国际社会人权保护进步趋势。


  

  辩护律师临场监督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是,程序启动。犯罪嫌疑人处于非被拘捕状态,接受侦查人员讯问之前,犯罪嫌疑人可与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一同到达讯问现场。犯罪嫌疑人处于被拘捕状态,接受侦查人员讯问之前,有权要求侦查人员立即通知其事先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到场,也有权要求侦查人员立即通知其近亲属代为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辩护律师到场。如果侦查人员拒绝通知犯罪嫌疑人事先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到场,或者侦查人员拒绝通知其近亲属代为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到场,或者上述辩护律师虽经通知,但没有到场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任何讯问以及签署任何有关诉讼文件。程序运行。讯问开始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有权列席侦查人员全程讯问,但未经侦查人员允许,辩护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主动发问,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主动提供书面或者口头法律意见,更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销毁证据,更不能充当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之间串通供述的中介者。辩护律师在全程列席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可以对讯问过程实施拍照、录音、录像,但所获视听资料仅仅可以用于证明讯问行为、程序违法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辩护律师无权将所获上述视听资料在公共领域公开或者播放。辩护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尤其是企图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供述,有权即时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侦查人员提出反对意见。如果侦查人员拒绝接受上述反对意见,纠正违法讯问行为,辩护律师有权即时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侦查人员所属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但不得故意干扰、破坏正常的讯问秩序。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以及如实陈述本人涉案行为将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其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罪重的情节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针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自由,也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侦查人员应当停止讯问。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讯问之后,侦查人员继续实施讯问获取的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与辩解,不能成为日后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合法证据。讯问结束后,辩护律师有权审阅讯问笔录内容,可以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和签署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和签署意见,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记录有关辩护律师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和签署意见的内容。除具有刑法规定的现实危险性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之外,讯问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之间,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任何讯问。上述禁止讯问期间,侦查人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合理地饮食、睡眠、如厕时间和机会。侦查人员不得以实施侦查或者讯问为由,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上述基本权利和正当需求。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有权获得符合人道、文明原则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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