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诉讼讯问程序中辩护律师临场监督
陈青峰;任慧芳
【摘要】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或判例均承认刑事诉讼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临场监督的必要性、正当性。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临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有效防废侦查人员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有罪、罪重供述,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民主。
【关键词】讯问;律师;临场监督;程序正义;司法民主
【全文】
毋庸讳言,基于历史传统、现实需要、体制观念等诸多因素及其综合作用,当代中国大陆刑事诉讼程序中,特别是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罪证,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地述供,是一个广泛、大量、普遍存在不法现象。笔者以为,在当下构建、完善法治社会背景下,预防、遏制,直至最终废弃刑讯取证,富有可操作性的、低成本运作的制度、机制,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尤其是在侦查程序中,引入、确立、运作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临场监督机制。
所谓刑事诉讼讯问程序中辩护律师临场监督,广义上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讯问时,受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亲临讯问现场,监督司法人员讯问,防止发生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司法民主机制。狭义上仅指侦查阶段,受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亲临讯问现场,监督侦查人员讯问,防止发生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司法民主机制。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仅在狭义上使用本概念。
辩护律师临场监督机制的特征是,一、启动程序的被动性。侦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追诉犯罪,并天然地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作为当然选择和采取相关侦查措施的基本价值目标。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一切合法方式、途径,寻找、发现、固定、提取、展示一切有利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保护犯罪嫌疑人侦查程序中的诉讼权利。可见,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主观意识、行动方向、价值目标完全相反,甚至直接发生冲突。在这种前提下,要求侦查机关主动启动辩护律师临场监督程序,监督、制约甚至束缚、捆绑自己的侦查手脚,不可能成为它的合理选择。正如西方法谚所言,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性的人,都不会为自己主动寻找、树立敌人,更不会将武器交给敌人。所以,上述程序的启动者,只能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之外的主体。按照一般逻辑常识推断,某种制度或者机制的存在、运行,对什么人最为有利,就由什么人操控,这样可以发挥该种制度或者机制的最大社会效用。因为一个具有正常理性的人,应当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人选。刑事诉讼结果,尤其是讯问结果,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具有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上述程序的启动者,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担当,最为适宜,也最能发挥该机制最大的正效用。二、运行程序的独立性。基于大陆法系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特别是当代中国大陆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客观影响和现实作用,讯问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在绝对秘密地状态下进行的。侦查人员积极主动发问,犯罪嫌疑人消极被动回答,程序运行过程中没有第三方介入,更没有独立地第三方介入。实施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方法,甚至是策略、技巧等要素全部由侦查人员单方决定掌控,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接受,几乎没有反驳、选择、控制、反诘的机会、条件。侦查人员处于绝对优势一方,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劣势一方,这种明显地实力失衡状态、秘密状态,极易促使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滥施压力,包括刑讯手段,妄图快速、便捷地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供述。相反,讯问程序中创设、运行辩护律师临场监督机制,就是在传统讯问程序中植入独立第三方,临场直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防废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此间,临场直接监督的辩护律师具有绝对地独立地位,不隶属于或者不受控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相反,与侦查人员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独立发挥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