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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关系研究

  

  (二)细化上下级检察院在公诉机制中的权责范围及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权的运行程序


  

  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进行了规定,但都过于原则,虽然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各种公诉工作实施细则中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范围、权限、程序、方式、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加强了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检察院以及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权力,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上级检察院在行使领导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滥用领导权力、越权干涉下级检察院正常行使公诉权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为排除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干扰来维护自身独立行使公诉权的制度保护。透过国外上下级检察检察院领导体制的变化,结合我国检察院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为完善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领导关系,确保公诉一体化,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细化上下级检察院在公诉工作中的职责范围,用以制约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权和保障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行使公诉权。


  

  1、管辖级别明确化。修改刑事诉讼法,应规定由上级检察院管辖的公诉案件不再交由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司法实践中由于上级检察院出现懒惰、推诿思想而将疑难复杂案件或社会影响大、上访群众多的复杂案件采用行政手段将案件交由下级办理,给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带来诸多困难,所以法律补充规定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交办案件要符合法律规定管辖范围,若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超越领导权让下级检察院违法办理应由上级检察院管辖的公诉案件,下级检察院可以本检察院或者检察长的名义书面拒绝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错误决定。


  

  2、严格规定承办二审公诉案件的检察院级别。法律应补充规定检察院死刑二审案件的承办级别和二审庭出庭资格,并明确规定上级检察院违法指定下级检察院承办死刑二审案件或出席二审庭的法律责任,可依法追究作出该项决定的上级检察院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下级检察院也有权拒绝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交办”的任务,如上级检察院暂时任命下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员为上级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并要求下级检察院出席其办理案件的二审庭时,下级检察院可根据刑诉法规定有权拒绝并要求上级检察院按法律规定自行出席二审庭。


  

  3、上级指令应当书面化、程序化。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向下级公诉部门发出的指令,应当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处理,即不得采用口头方式,只能采取书面方式,并且应当以上级检察长或上级检察院的名义向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院发出,不能直接对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或检察员作出。下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接受上级检察院指令承办的案件时,有权拒绝口头指令而要求上级检察院作出书面指令并将该指令存入案卷,以明案件的来源、分清责任。


  

  4、请示汇报案件可声明保留意见。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法向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请示汇报后,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甚至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与下级检察院意见不同或相差甚远时,下级检察院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在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同时有权在法庭审理阶段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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