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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关系研究

  

  五、坚持上级检察院依法领导和下级检察院独立行使公诉权相结合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公诉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则中又再一次强调了上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之间的领导关系,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强化公诉工作的上下领导权能、横向配合和对外协调关系,以便形成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整体合力。所以,在正确处理上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之间的关系中,首先就要坚持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二)公诉机制中上级检察院要依法行使领导权


  

  依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工作的实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在公诉机制中,上级检察院要依法行使领导权,如对下级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指定有管辖争议的案件、不起诉案件的复核和复查、支持或撤销下级检察院的抗诉请求等工作环节中应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应滥用领导权、超越领导权,干涉下级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正常运行,以及无合法理由任意加大下级检察院公诉工作的数量和难度。


  

  (三)保障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行使公诉权


  

  虽然宪法只对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外独立作了规定,但是未对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对内相对独立作出法律规定,在公诉机制运行过程中,下级检察院在独立行使公诉权时很容易受到来自内部即上级检察院的制约,为了让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充分有效地行使公诉权,上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行使领导权时,应当保障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行使公诉权,做到正确指导和纠正,不违法违规干涉。 六、完善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关系的对策


  

  (一)在立法上确立依法领导与检察权相对独立的原则,构建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的新型关系


  

  1、对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正。在规定上下级检察院领导关系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上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容,根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正内容,进一步规范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领导关系,构建公诉机制中上级检察院依法、合理领导,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行使公诉权的和谐关系。


  

  2、在修正立法的基础上,强化上级检察院在公诉机制中依法、合理的领导意识。建立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法律化和规范化的领导关系,首先就要使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符合形式理性,能够确保上级检察院领导行为的正当性,从而更好地保证和提高整个检察系统的公诉质量和水平,所以要强调依法领导和有责领导的意识,逐步树立辩证的领导观,要从单纯行政化管理理念向侧重司法化管理理念转变。强化上级检察院的依法、合理领导意识,构建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的新型关系应含以下内容:一是抓大放小,强化宏观领导。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虽然级别越高,办理案件数量会越少,但指导、协调、监督的工作就会繁重,所以过多对下级检察院具体公诉事务提前介入并不合理,当然也应结合实际情况正确界定“大”、“小”。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上级检察院以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来促进工作能力和质量的提高,而非过多动用领导权对下级检察院的公诉工作提前介入。但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也应适当减少请示、汇报等形式请求上级对具体事务提前介入的频度。三是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以不违背程序正当性原则,下级检察院自行履行职能极有可能出现偏差、错误或者难以完成任务为前提完成对下级检察院公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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