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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关系研究

三、考察两大法系地方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的特点


  

  (一)大陆法系显现集中统一的特征


  

  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趋于集中式,尤其是接近于大陆法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及前社会主义国家。其组织结构上显现出集中统一的特征:检察院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机关系统而自成体系,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以纵向的层次性,横向的联系性,形成遍布全国的组织网络,伸展到各个区域;具有密切的组织联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多为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总之,大陆法系国家检察组织体系的集中化倾向,集中体现在一般以“检察官一体制”为检察院的基本组织原则。


  

  (二)英美法系呈现相对分散化的特征


  

  具有英美法传统国家的检察院较之大陆法系国家检察院则呈现出一种相对分散化的特征。其中尤以美国最为典型。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而且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联邦、州、市镇检察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甚至也没有监督和指导关系。


  

  综上,虽然两大法系在检察制度的设计上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但维护社会公平、确保法律正义的实现是它们共同的价值追求,因此我国也应结合我国国情,比较分析西方主要国家的检察制度,吸取其制度精华为我所用。


  

  四、正确处理公诉机制中上下级检察院关系的意义


  

  (一)促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公诉业务的正确领导和监督


  

  上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监督可以确保检令畅通,保证上级检察院的各项公诉工作部署及时落实到位。通过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监督,可以不断提高下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公诉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也可因此此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公诉工作完成情况的全面了解,及时发现下级检察院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


  

  (二)有效整合公诉资源,形成法律监督的公诉合力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地方检察院法律监督意识不强、监督不到位,尤其是公诉机制运行过程中,单凭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不足以抵抗来自同级党委、行政机关等其他外在压力,导致公诉权不良运行的状况。这时就需要上级检察院强化对下级检察院的公诉业务的领导(如指定管辖)和纠正(如支持或撤回抗诉),帮助下级检察院改善执法环境,克服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以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为例,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背景或反侦查能力,有的甚至还是当地的主要领导,有时仅以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之力,无法正当行使公诉权,有效保证将职务犯罪案件起诉至法院,这就需要上级检察院及时加强组织领导与指挥协调,利用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形成法律监督的公诉合力,保障公诉权依法独立行使。


  

  (三)加强下级检察院对自身公诉工作业务的监督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为主线。笔者认为,检察活动是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国家活动,发展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不仅要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更要不断加强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自身发展和自我监督,如近年来,各级检察院积极推行一系列工作制度,自觉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如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开听证工作、公诉业务定期培训、公诉案件质量自评等等。下级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监督下,发现自身在公诉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各院的先进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公诉工作,有效保障公诉权的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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