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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培养机制研究

  

  2、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不完善


  

  司法鉴定人助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司法鉴定人不足的问题,推动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但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还不完善,不利于这类司法鉴定后备人才的培养,如(1)司法鉴定人助理资格申请条件过低,如《四川省司法鉴定行业鉴定人助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需满足“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即可获得申请;(2)对鉴定人助理在鉴定期间完成的案件数要求不足,导致许多助理人实践经验不够,能力得不到提升,如《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医类鉴定人助理每年辅助鉴定的检案仅为60件,物证类辅助检案不少于20件;(3)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作业环境差,仪器设备陈旧或不能达到仪器设备配置的基本标准等。  三、建立中国特色司法鉴定人培养机制


  

  (一)加强思想及法律素养


  

  1、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政治思想教育,我们应将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整体计划之中,通过各种类型的教育活动,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的认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态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在每年组织继续教育工作时,要求鉴定人员完成一定的职业道德教育学时,并将职业道德的培训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这样能避免司法鉴定人员的后续教育在市场竞争中的无序行为,提高司法鉴定人员后续教育的质量。同时还可以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一方面充分利用榜样的力量,进行潜移默化的职业道德教育,发挥引导、激励和启发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警示教育,使司法鉴定人认识到前车之鉴的教训。


  

  2、注重制度及法律素养的建立


  

  司法鉴定人法律素养的培育,是关系司法鉴定行业规范的重要保障。鉴定人要接受法律规范、社会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的监督与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和行业执业纪律规范,在鉴定活动中独立、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但由于财力和时间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要求每一个司法鉴定人都通过法学专业教育来提升法律素养是不现实的,大量的培育工作,还应依靠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发挥高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1、依托高校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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