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司法鉴定人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完善
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部门规范,如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公安部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检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法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联合发布的文件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在操作中的困扰,给司法鉴定人创造了一定的工作规范,有助于鉴定人综合能力的培养,但效力层次不高,适用范围较窄,冲突与矛盾并存,施行各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鉴定人的综合素质提高和交流合作。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各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司法部也没有出台关于培训规定的详细解释,再加上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考核制度,晋升标准多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参考条件,论资排辈,无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人才供需矛盾突出
根据司法部2009年“三大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决定》和司法部两个登记管理办法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包括计算机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共计2150个,比上年增加87个;司法鉴定业务共计899 252件,比上年增加14.8%;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共计25872人,比上年减少246人。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业务急剧增加,与司法鉴定人大量减少的供需矛盾凸显,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总体来讲,培养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某些特殊领域的专业司法鉴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三)后备力量培养困难
1、鉴定类高校教育体制不合理
高校鉴定类学生是我国司法鉴定人的重要后备力量。目前,在开设了法医专业的高校,多实行以本科教育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学制为五年,前四年学习解剖学、病理学及各内外科医学等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第五年开始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物学、法医临床学等专业的学习并进行16-24周的实习。但这种教育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如(1)课程设置不合理,学生第五年才开始法医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及实习,时间紧、任务重,不利于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实践与创新能力强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2)部分法医专业教师缺乏法医从业经验,理论知识不能和实践相切合,课堂质量不高;(3)实习基地在案件类别、检案水平、仪器设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建设与管理缺乏统一标准,不利于学生的管理与实践经验的提高。 如此多的问题,对鉴定类学生的培养实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