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鉴定人培养机制研究

司法鉴定人培养机制研究


张建林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培养机制
【全文】
  

  司法鉴定人的素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对推动司法鉴定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司法鉴定人的素质不是与生俱来的,只有通过科学培养、系统学习,才能打造高素质的司法鉴定队伍。经济全球化、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使得提升司法鉴定人的综合素质显得刻不容缓。


  

  一、司法鉴定人培养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或者机构有鉴定资格,也没有将鉴定权固定的授予特定的人或者机构。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凭借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专家证人并不局限于鉴定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英国,法庭也注重的是实际的专业技能,在R v Silver(1894)案中,法庭认为,尽管缺乏笔迹鉴定方面的正式资格,对笔迹鉴定颇有研究的被告律师仍然是一位合格的笔迹鉴定专家。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人没有统一的选任标准,也就没有统一的培养体系,鉴定人的培养几乎都是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完成的。


  

  大陆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人选任采取的是“鉴定权主义”制度,按照这种规定,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层次的教育水平,具有固定的行业资格,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而且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的认可。如俄罗斯司法部专门设立了“司法鉴定人培训中心”对司法部所属各鉴定人进行专门培养和考核,鉴定人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获得证书后每隔5年限还需接受“国家司法鉴定能力委员会”组织的复核。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须经过长期的理论学习,接受系统培训获得资格才能执业。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培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须有较高层次教育背景,在固定的机构执业,有相应的职业和执业资格证书等。但我国没有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专门培训机构,没有系统的培养方案,也不像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式的承认方式和培养方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也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鉴定人特色培养道路:高校司法鉴定类、法医类、法学类专业的学生主要靠高校自身培养,来自公检法机关、医院等部门离退休的鉴定人主要靠从业机关培养;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鉴定人协会组织鉴定人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培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