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掌握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大政府格局中的一个环节,其不仅要在立法中贯彻执政党的政策,[45]而且也要在监督工作中宣传和执行政策。总之,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用实际行动来证明其对执政党政策的拥护和贯彻。吴邦国委员长曾经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为例强调人大系统这一不容推卸的政治责任: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也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从人大工作自身特点出发,……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46]
(二)在立法和监督过程中宣传和贯彻党的政策的积极程度将直接影响执政党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对人大的支持程度。
执政党政策的有效实施的确需要调动各个权力分支的力量通过投入资源、深入基层加以推进和巩固。但另一方面,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当然也离不开执政党的支持和配合。因此,这是一个相辅相成、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在工作中对执政党“投之以桃”,那么执政党当然也会相应地“报之以李”。况且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宣传和执行执政党的政策并非是一种额外负担,而是水到渠成的工作。执法检查的过程与政策调研存在类似之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能够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实现一举两得的结果——既确保法律的实施,又宣传执政党的政策。此外,对于人大系统而言,执法检查的频度和可见度都比立法工作高,因而也更更像是日常工作。通过执法检查经常性地督促执政党政策的执行比起通过立法将执政党政策一次性地加以消化吸收,前者的效果当然更胜一筹。
(三)法律实施效果的进一步提升需要依赖和调动执政党的组织资源。
一方面,从规范权力运作、引导人民守法的角度来看,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在我国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和功用。这一特殊的法律实施模式的重要性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执法检查组不厌其烦地进行强调。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曾明确指出,“贯彻《水土保持法》的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水土保持法》,要深刻认识到,只有把水土流失问题解决了,生态环境改善了,农业生产才能搞上去,社会经济的发展才会有后劲、有保障、可持续。”[47]
另一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逐渐成为一种政治惯例,人大系统能够借助党委系统进一步推动法律的实施。因此,在借助执法检查显示其对执政党政策的贯彻力度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需要借助执政党具有广泛动员和统摄能力的政策平台为自身所制定法律的顺利实施寻找重要的支撑和契机。同时,执政党的绝大多数政策所涵盖诸如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廉政建设等主题也都已经或多或少地被上升为法律,政策与法律的交集并不罕见。从这些意义上说,“乘着政策的东风”未尝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此外,从内部公文传递的流程及其所反映的政治礼仪的角度而言,当某些执法检查报告必须呈送、分发给各级党委的时,报告的内容也应当适当地提及、甚至强调执政党的政策。因此,多年来执法检查实践还形成了一个惯例,即在检查结束之后检查组一般还会与省一级的党委领导交换意见或者向他们反馈检查的情况。[48]
(四)某些法律的实施必须依赖于执政党分支及外围组织的支持和推动。
在我国,一些法律的实施既离不开执政党的分支以及外围组织的支持,更必须依赖它们破解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难题。否则,提高这些法律的实施状况是难以想象的。那些以特定人群为对象的法律是最典型的例子。例如,《公务员法》的实施离不开组织部以及编办的支持;《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执行在目前条件下也离不开各级政法委的支持;撇开妇联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也是比较天真的一种想法;团系统是《未成年保护法》实施过程必须依赖的组织资源;《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也必须依靠侨联的力量加以推动……
上述现象是由我国独特的政治现实所决定的。一方面,这些组织直接参与甚至主导了立法过程,[49]因此它们更加了解立法的背景、也更有能力评判法律实施情况与立法初衷之间的现实差距究竟有多大。同时,这些组织凭借其对执政党政策的敏感度和领悟力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执法工作的侧重点以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
另一方面,这些组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担当着举足轻重、甚至不可替代的职责。例如,中共中央于2006年专门针对《公务员法》的实施颁布通知。通知首先强调“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通知明确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如“严禁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不得超职数配备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最后,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50]
总而言之,为了确保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必须依靠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各种党群组织,而调动后者积极性的重要方式就是通过其所习惯的动员模式——政治动员和政策宣传。
(五)某些法律实施效果的提升的确需要更宽阔的政策视野
法律不能被置放在真空中。法律的实施不可能脱离其所依托的宏观生态环境,包括政治生态。因此,有时仅仅围绕微观的法律规则谈执法可能无法实质性地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实施。在这一意义上说,法律与政策的对接似乎不可避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仅深知政策的重要性,而且善于运用政策思维提出解决执法困境的方案。例如,在谈到如何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水平时,陈斯喜委员就提出要培养积极老年化意识、坚持居家养老的模式以及提倡孝道,[51]尽管这些建议与既有的法律规则并不存在紧密的联系。再如,徐显明委员认为,只有当把食品安全看做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加以管理、用创新社会管理的思维来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时,我们才能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水平。[52]
四、执法检查政策功能的主要表现
就实践而言,执法检查所承载的宣传、执行以及形成政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根据执政党的政策偏好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常根据执政党的各种重大政策确定执法检查的主题。自1993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便要求“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53]这一方针被历年的执法检查实践所贯彻,并且最终被进一步吸纳到《监督法》中。[54]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强调“要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