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群众如何来驯化与遏制权力呢?这就引出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命题。
三、全民权力是国家最高权力或最高的社会权力
笔者曾在一篇论文中提出过“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原则。{4}这是指公民享有宪法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它消极地作为国家权力不可逾越的界限,积极地作为干预国家大政的手段,可以对国家权力加以支持或进行监督与约束。不过,“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的模式,其前提仍相当程度上决定于国家权力在整体上能否保障权利的合理分配与行使;而社会权力却不完全受国家权力的牵制,相反,社会权力倒可以影响国家权力。这就是作者在上世纪90年代进一步提出的“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模式。[5]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社会权力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其二则是上述的“人民权力”或“全民权力”—特殊的至高的社会权力,是高于一切国家机关的国家权力的,理论上其威力与效力应当是更具决定力的。
所以,以全民作为社会权力的主体,作为国家和社会的至高权力,是关系全局的社会权力,也是高于人大的国家最高权力;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社会权力是局部的、大多是针对某一领域(如反腐、环保、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起作用的。当然,全民的社会运动或革命,有其至大至高的社会权力,另当别论。
【作者简介】
郭道晖,现任北京大学
宪法行政法导师组成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注释】“受益权”对人大来说,也可比作人大工作所收到的成效,从这一点上说,人大也是有“受益权”的。人民的权力基本上一直处于“休眠期”。
参见张淳:《
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江平,周小明:《论中国的信托立法》,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施天涛:《
信托法初探》,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
卢梭有鉴于代议制不能充分体现民意而难免有人民主权被自封的人民代表所篡夺,“人民的统治”蜕变为“对人民的统治”,因而他对代议制有毫不妥协的厌恶感,而极力主张人民的直接民主。但这只有像他的出生地日内瓦共和国那样的小城邦国家才有可能做到。
“文革”中搞什么“群众专政”和“工人阶级登上上层建筑的政治舞台”,即人民群众都可以“作主”,实践证明那只是一个美妙的骗局,也是失败的。
关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并立、相辅相成的关系,以及社会权力和“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模式等论述,详见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一书,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