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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

  

  (2)关注涉案数额性质的问题,在网络犯罪中是一个易出问题的环节。原因是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相关证人证人之外,难以再有其他证据证实涉案数额的违法性。基于此,要将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关键证据固定好。具体而言,需做到:具体数额的准确、前后数额的一致、办案程序的合法。


  

  二、对电子数据的进一步阐述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分类,在网络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数据的获取方式、入罪后的提取程序、真实性的证明方法都是一系列需要深入探讨、研究的问题。另外,在网络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也往往会是辩护人辩护的重点;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到达好的举证示证效果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笔者通过对《意见》的进一步学习、思考,结合其他地市相关的真实案例,就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全问题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进一步明确具体范围


  

  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大量的证据表现为电子数据形式,但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和采信缺乏规定,导致有的电子证据收集、保全不规范或者难以被采信。笔者认为,应当对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证据的范围予以明确。具体应该包括能够证明网络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二)更加细化程序性事项


  

  首先,应当对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次,基于网络犯罪中的特殊性,有很多网站存在于境外,不存在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的可能性,或者有的网站留存数据时间很短,多数数据是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通过远程勘验提前固定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签名的可能性。对于以上情形,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有关情况。


【作者简介】
尚明,单位为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2}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2010年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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