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几种证据分类
1、书证
(1)网络犯罪嫌疑人往往较多,在收集书证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QQ、百度hi等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以期证实与犯罪事实相关的内容。
(2)在办理私彩类网络赌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注册域名的方式设立某一私彩网站;同时,官方会存在某一彩种的正规网站。这种情况下,应出具该官方网站的相关证明,证实私彩网站的非法性质。
(3)自犯罪嫌疑人的电脑主机等存储介质提取数据作为书面证据时,应注意证据来源等程序性问题,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要注明该份证据的出处、提取日期、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等)。
2、鉴定结论。对网络犯罪案件的涉案数额(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等),对于证实涉案数额的交易明细、交易记录等证据不明确的,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对涉案数额的审计报告。此时审计报告的性质应属鉴定结论。
3、视听资料。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过程的录像、制作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过程中形成的光盘应当同时附案移送,作为视听资料予以审查并举证示证。
4、证人证言。网络犯罪案件中,由于无真实姓名、地域分散等原因,证人证言获取难度大。在此种情况下,还是应该通过网站后台账户、IP地址查询等方式,获取尽量多的证人证言,以期更好地构建犯罪构成要件体系。若最终追查无果,则需侦查机关出具证明。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9月3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实践中有的要求抓获某一代理的三名下线才能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但基于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虚拟性,很多情况下难以满足上述要求;但赌博网站中的上下线关系是比较明确的,通过网站上的数据证实其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则可以证明其有下线,进而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由于网络犯罪涉及资金来往的次数、人数往往较多,有时犯罪嫌疑人记忆模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这使得涉案数额往往不能有效地确定。所以,要注意犯罪嫌疑人对于涉案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前后供述一致性,同时注意与支付宝、财付通、网上银行等资金通道的支付明细、交易记录的一致性(可结合审计报告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