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小议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

小议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


尚明


【关键词】网络犯罪;证据
【全文】
  

  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证据分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这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犯罪新兴证据材料的归属,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证据运用效能、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下面笔者结合正在审查起诉的甘某、孔某某开设赌场案就“电子数据”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进行一下初步的探讨。


  

  甘某、孔某某开设赌场案系垦利县公安局2012年2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该案是东营市范围内首例利用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案件。准确无误地审查该案对指导后续到来的网络犯罪案件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笔者在参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专程奔赴滨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就该案与2009年滨州市院承办的王振波等7人开设赌场案进行了专门的探讨与交流。


  

  一、网络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


  

  (一)电子数据


  

  1、在落地侦查后的现场查获时,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主机运行状态进行细致的检查,包括开机运行状态、正运行程序、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文件或者程序(doc、txt、xls等等);后应当通过专门的软件对相关内容进行备份保存,并对主机及时封存,以免破坏文件的完整性。


  

  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应对目标网站的模块构成、登陆网站的程序步骤等进行详细的描述,勘验的同时应制作勘验过程的录像,并对目标网站的性质及功能进行界定。


  

  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中应有所采用的取证软件的简介及功能介绍等(取证大师),对检查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突出没有破坏原始硬盘的数据,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比,其性质为对硬盘中涉案内容的更细致、全面的检查。另外,自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所有电脑硬盘均应制作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即使当时查获时没有发现某一电脑硬盘有涉案内容,但仍要对该硬盘进行检查)。


  

  4、犯罪嫌疑人有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时,应对该电子设备进行涉案内容的提取,制作提取笔录;有关的涉案内容应通过拷贝、拍照等方式及时固定,此处注意注明出处、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等程序性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