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三个问题有待明确
梁建军
【关键词】成年人;到场制度
【全文】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将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并扩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这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规范了过去讯问和审判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随意性、不规范性,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原则,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细化:
一是对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才知道是未成年人的,是否应立即停止讯问,并立刻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应作出明确规定。对嫌疑人年龄的确定,需要一个由不知到知的过程。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事先调取户籍资料或者直接讯问嫌疑人来确定。但户籍资料登记的年龄有时也是有出入的,更多的还是要通过讯问嫌疑人来确定实际年龄。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当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才知道是未成年人的,侦查机关是否应立即停止讯问,并马上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从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立法精神来看,在第一次讯问才发现是未成年人的,讯问当然应立即停止,并毫不迟延地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后,才可以继续进行讯问。但对法律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是不足为奇的。为了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建议今后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才知道是未成年人的,应立即停止讯问,并毫不迟延地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后,才可以继续进行讯问。
二是对侦查阶段,一时不能确定年龄,并且通过体貌特征也很难确定是否是未成年人,或者通过骨龄鉴定表明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在确定年龄之前或者通过骨龄鉴定表明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讯问时是否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应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18周岁上下的嫌疑人确定确切年龄有时比较困难。这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有的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年龄、住址;有的不知道自己的确切年龄;有的不但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确切年龄,就连其父母也不确定;有的户籍信息登记错误等。对一时不能确定年龄的,有些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有些需要通过骨龄鉴定确定,但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有时骨龄鉴定表明嫌疑人年龄就在18周岁上下。在确定嫌疑人确切年龄之前,或者嫌疑人骨龄鉴定表明为18周岁上下的,侦查机关在讯问嫌疑人时,是否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对这种情况,从有利于被讯问人的角度讲,应该规定在确定是否是未成年嫌疑人之前,或者骨龄鉴定表明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讯问时,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