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秘密转移股权应如何定性?
李春蕾
【关键词】股东;股权
【全文】
案情简介:
A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系A公司的董事长,B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3月王某出资5万元入股B公司,2003年4月王某追加100万元入股B公司。B公司于2003年7月以人民币204万元入股A公司,占49%的股份。2004年6月王某与B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同意王某将其在B公司的股份退出,以其个人名义参股A公司,并定于2007年6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后双方并未按照协议去工商局履行变更手续。2009年5月,王某提供A公司电子印模,私自找人将B公司电子印模套印在其伪造的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上,协议内容为:王某将其在B公司的105万元投资撤出,将B公司在A公司股权的26.5%以105万元转让给王某,以王某撤资的105万元作为对价支付给B公司,王某取得A公司26.5%的股份。同月,A公司依据王某提供的虚假转让协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
分歧意见:
对于如何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定性 ,有如下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伪造B公司的电子印模,造成B公司26.5%的股权发生转移,电子印模在本质上能够产生与公司的实体印章相同的法律后果,王某伪造公司电子印模的行为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但B公司105万元的股权系王某所有,且先期与其他股东达成了撤资协议,王某将105万元股权撤出后作为对价支付给B公司,用于购买A公司的26.5%股权的行为,系王某对个人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只能对王某伪造公司电子印模的行为适用刑法评价,王某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找人私自制作B公司电子印模伪造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在A公司26.5%的股权转移到王某名下,造成B公司的股权受到侵害。王某入股B公司的105万元系法人财产,王某个人没有处分权,王某以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形下占有该部分股权,其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盗窃罪。伪造公司电子印模虽然已经构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但其伪造电子印模的目的是为了更加便捷的实现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此系手段行为,盗窃才是目的行为,本案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