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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适用的规范化

【作者简介】
陈龙环,单位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一事不再理”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范畴,“一事不再罚”则被许多学者视为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两者分别适用于司法领域和行政领域,但均强调各自领域在程序上的阻却效果。恰好相反的是,劳动教养与刑事处罚的并用体现出行政及司法领域的不同程序承接适用,产生“一事二罚”的实际效果。为此,笔者在行文中将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并用称为“一事二罚气其中的“一事”指的是同一行为,“二罚”指代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简介》,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1djyg1j/2007-05/16/content_19622.htm, 2009年3月16日访问。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我国的《公务员法》、《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正法》、《律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注册会计师法》、《拍卖法》等法律均将受刑事处罚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等规定为永久或一定期限的职业禁止内容。如《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正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执业医师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第二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参见梅传强著:《犯罪心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6-627页。
[美]罗森海姆等编:《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13页。
劳动教养制度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因篇幅所限,本文的探讨限定在现行法的框架内,没有将该制度的改革完善纳入探讨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高检捕发第1号)的解释,“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应当是通知立案前的必经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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