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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适用的规范化

  

  一是信访途径。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内,被害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向何机关提出追究已被劳教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要求,在性质上都属于信访事项,依法都应当转由劳教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因此,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将对被劳教行为刑事立案前的审查程序与信访程序相结合。具体做法是,按照《信访条例》第31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原劳教案件管辖机关组织听证,由被害人、原劳教案件承办部门、行为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以质询、辩论等方式进行听证,必要时还需在听证前后就有无新的证据、劳教期间、劳教后的表现等主客观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就劳教是否妥当作出审查结论。审查认为对行为人进行劳教确有不当,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则由相应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该程序只需公安部在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即可,无需另行制定行政解释或者规章,简便易行。另外,由于引入了听证程序,被害人可以向原劳教案件承办部门质询,还能够与原劳教案件的承办部门、行为人进行充分的辩论,被害人对不进行刑事追诉的审查结论更容易接受,从而达到息事宁人的效果。基于同样的理由,行为人对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审查结论也更容易接受,更容易服判,从而提高日后对其适用刑罚的效果。


  

  二是立案监督途径。被害人认为对行为人的处罚明显偏轻、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现行法的规定,除上述信访途径外,另一条途径是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对于此类信访事项,首先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12]检察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或者被害人不服的,则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被害人、承办原劳教案件的公安机关、行为人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听证,并根据调查了解和听证的情况作出是否应当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即立案侦查。这一途径需要最高检察机关和公安部共同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调查了解、听证的具体程序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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