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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盗窃犯罪深究

  

  在上述对立中,双方基本上是各执一词,而且彼此内部观点也不尽一致。其中,肯定说强调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一致之处和共同危害,否定说则突出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不同之处。对于以下论述的问题,双方都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一,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持肯定说的论者大多认为,在单位犯罪中,一方面存在单位犯罪,另一方面存在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个人犯罪,单位成员是因自己的行为独立构成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在这里,事实上由一个(类)主体实施的一个(类)行为,在法律上却分裂为了两个(类)主体、两个(类)行为。也有个别肯定说论者基于法人犯罪否定论的立场认为,单位犯罪的实质是个人犯罪,单位刑事责任只是对个人刑事责任的分担。这种观点带来的直接问题是:如何对单位犯罪立法作出合理解释,如否定说所言,这是否会构成对立法的根本否定。持否定说的论者实际上是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单位,在单位犯罪中并不存在作为独立主体的自然人个人犯罪,单位成员所承担的是单位而非个人刑事责任。但这种观点明显与基本常识不符:任何犯罪实际上都只能由自然人个人实施,结果自然人却不是犯罪主体。


  

  第二,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相同的行为,当由单位实施和由自然人个人实施时,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应否同一?对此,肯定说大多未予足够重视,或没有充分说明。有个别论者基于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和对规范违反说的反对,主张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应当实行完全相同的标准。否定说实际上是认为,二者(至少在盗窃犯罪上)应当区别对待。


  

  第三,单位犯罪的入罪范围或立法根据。不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主张对于单位盗窃、单位贷款诈骗等常见严重犯罪应在立法上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对于单位实施的杀人、抢劫等自然犯,则不必规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追究自然人个人刑事责任即可。按理说,盗窃、诈骗与杀人、抢劫一样,都属于传统的自然犯,为何前者应规定为单位犯罪,而后者只需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在这里,单位犯罪的立法根据是什么?如何合理界定单位犯罪的范围?按照肯定说的观点,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单位盗窃可直接追究个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既然如此,又何必在立法上规定单位盗窃罪呢?单位犯罪与自然人个人犯罪分别立法又有何意义?


  

  第四,刑法30条的法律地位。刑法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该规定,肯定说与否定说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并且都声称自己的观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规定几乎是我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总则立法的唯一条款,对该规定的理解和定位关系到有关单位犯罪的一切问题。


  

  上述四个方面密切关联。其中,第一个问题关系到单位犯罪的本质,后三个问题都离不开对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关系的界定,实为第一个问题的具体深入和展开。


  

  二、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根据人类常识和刑法传统,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只有自然人个人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意思和行为能力。单位犯罪的出现,意味着除传统的自然人外,单位(或法人)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毫无疑问,法人主体制度的建立和法律主体的二元分化,即分化为自然人和法人,是单位犯罪(或法人犯罪)得以产生的首要前提。在法律上,法人的主体化意味着,不仅仅是自然意义上的个人,即便是由个人结合而成的组织体(社团),也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人,能够享有不同于其成员个人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法人权利和义务的最终实现只能通过成员个人来进行。法人主体化的直接后果是:事实与法律明显矛盾,即事实上只能由作为成员的自然人个人才能实现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却是由无生命、无意识的法人享有。这种自然人、法人二元分立的观念及其固有矛盾在经过长期深入、激烈但没有结果的讨论之后,随着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立法确认而或多或少地、甚至全部地转移到了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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