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保留供述义务并│
│ │ │且没有规定沉默权使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
│ │ │规则被架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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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确立禁 │
│ │确立了这一原则,即“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 │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作出有 │
│ │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 │利于当事人也可以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改判。刑 │
│ │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事诉讼法再修改对禁止双重危险未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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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过去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偏重于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权保障受到重视,加强对人权保障的力度已经成为诉讼立法的宗旨之一,但这一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从被告人权利保障看,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提高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也有所扩大和增强,但现有的权利和保障尚未达到国际司法标准,在国际上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法律环境的国际评价和判决的国际公信力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毋庸讳言,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国际刑事司法人权标准的最近接触是增设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指标性的权利保障方面没有取得进展。
(三)加强控制犯罪能力方面有所推进,部分内容引起社会疑虑
在价值取向上,我国刑事司法首重秩序以及与秩序关系密切的效率价值,在提升犯罪控制能力方面,一直未曾放松。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加强打击犯罪和为公安司法机关解缚和扩权方面也有所致力。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延长传唤、拘留时间,案情重大、复杂的,延长到24小时;延长审判期间。
二是增加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对于实施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有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申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措施。
三是对于拘留后,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保留范围限缩后的例外情形: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
四是将技术侦查手段法律化。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技术侦查也作出了若干限制规定,包括:批准决定根据需要确定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3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是将包括卧底和诱惑侦查在内的秘密侦查手段法律化。规定:秘密侦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涉及给予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进行控制下交付;秘密侦查人员作证时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取得的证据可以庭外核实。
六是在诉讼效率方面,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犯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以及对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除外盲聋哑者,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以外,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在上述修法内容中,拘留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例外规定以及有关技术侦查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疑虑。许多人担心这类规定被滥用,加剧引起社会忧虑不安的“被失踪”现象以及个人隐私、住宅安全等权利受到政府部门侵害,从目前程序设置看,行政权得不到司法权制约,不经司法审查的技术侦查手段不是没有被滥用的可能,一旦这种手段被滥用,全社会都可能因此会失掉安全感。因此,修改草案中对此的规定不可不给予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