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设定的目标起码应当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除弊,祛除多年来刑事司法暴露出来的法律制度上的弊病、不足,弥补漏洞,这需要对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有足够的洞察力,并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有针对性修改法律的基础;二是兴利,提升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准,达到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看齐的程度,使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得以落实,使人权不致仅仅停留在口号层面或者仅仅当作对外斗争的一种武器;三是除了应当将祛除冤错案件的病灶和力求达到司法人权的国际标准以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还有其他修补、填充目标,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诸多方面。论其迫切性和指标意义,并不如前两项那么突出和重要,倒是为权力解缚和拓展的内容,值得密切关注,因为这种解缚和拓展往往意味着权利的限缩,如果经不起正当性检验,反而造成法律发展的退步。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抓住以下两点寻求突破。
(一)冤错案件
从除弊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着重解决冤错案件暴露出来的制度上的缺漏。近年来媒体披露了多桩冤错案件,每一次每次都使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受到社会关注,其中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引起修补法律的呼声。从已经获知的冤错案件看,案件都各有各的致错原因,有的致错原因在不少案件中都有发现,例如刑讯是我国近年来未公众所知的冤错案件的共同原因。人们可以通过归纳总结冤错案件的成因,从中摸索规律,通过修补制度或者建立新的制度来防止、减少错案的发生。
可惜,冤错案件,本可以成为司法改革的动力和资源,但没有得到发挥促进制度革新的作用。近年来,借助媒体的大众传播功能,一些冤错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办案机关也受到震动。一时也有检讨错案原因以及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之举。不过,针对错案进行彻底的制度修补得到足够重视。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常常忽视这个动力和资源,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也没有针对冤错案件的成因进行制度上的改革,是造成冤错案件的病灶仍然存在。发现冤错案件,只有一时震动,时过境迁,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也没有及时得到修补,司法运作的状况也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1996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最大的缺失,是修改没有通过周密的制度设计遏制刑讯,刑讯逼供在当前的刑事侦查中仍然盛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大顽症。有的由刑讯促成的冤错案件就是发生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不应再次忽视通过完善制度遏制刑讯逼供。当然,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还不止刑讯一项,还包括威胁、引诱、欺骗等许多不法取证方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一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修法对策。
(二)司法人权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再修改,最迫切的是提高司法文明水准,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我国立法与司法机关应该加快步伐,积极地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推行国际社会制定并公布得刑事诉讼准则,达到与国际司法标准相统一的要求,使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都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相协调,努力使我国刑事诉讼的局面焕然一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没有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作为法律修改的依据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我国政府已经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到现在已经过去14年,尽管该公约尚未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3]但应当认识到,我国一旦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就产生在国内实施的法律效力,无论立法与司法,都必须照顾到该公约确立的刑事司法人权标准,因此,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早做准备。基于这一理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不可不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确立的国际司法人权标准作为法律修正的依据,力求达到国际司法准则确定的标准。这些标准是联合国制定的用以提升各国刑事司法文明程度、规范各国刑事诉讼原则、程序和规则的准则,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注意与其的有效衔接问题,使之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真正的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