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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评价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角度

观察与评价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角度


张建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角度
【全文】
  

  一部法律从草案形成到立法通过、公布实施,很难避免受到法律界乃至全社会评头论足。当今世界,早已产生“地球村”的概念,任何一个国家和或者社会的法律封闭式地自给自足发展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可能存在,该国或者社会的法律不但要受到本国的评价和议论,有的法律还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至今已经16年,再予修改的呼声一直存在,如今十几年终于磨成一剑,自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草案一公布,社会反响热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内,近八万条意见回馈立法部门。[1]对于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意见纷呈,评价并不一致。草案中一些内容也引起法律界和社会的争议,有的批判相当犀利。如何观察和评价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人们观察与评价一部法律先进与落后、好与坏,可以有多项标准,诸如价值标准,根据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评价法律;又如历史标准,根据历史发展的不同法律文本来比较、评价现在的法律,这是对法律纵的评价;再如平行标准,对于不同法域的同类、现实存在的法律进行比较来评价本地的法律;还有国际标准,根据国际社会制定的法律标准评价本国的法律。需要依据一定标准加以观察和评价;另外,也可以采取实效标准,根据法律的实际功能、效果来评价作为实践依据的法律。需要依据一定标准加以观察和评价。


  

  观察与评价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以选取三个角度:一是目标设定是否得当,也就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针对性如何;二是立法内容如何,这些能否得到满意的评价;三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实际效果将会怎样,纸面上的法律能否转为行动中的法律。把握这三个标准,不但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有个准确的观察和适正评价,对于修改过程中价值选择、制度安排和条文修正也都有着促进作用。


  

  一、具体明确的针对性: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目标设定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是立法机关为了达到某种预期目标、取得某种预期的结果而有意识的立法活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设定明确的修改目标。法律修改的目标不是随意设定的,目标设定取决于立法者对于法律发展方向的把握,也取决于对于未来法律想要发挥什么作用的期待。这种期待不应当仅仅是立法部门以及有限范围内有机会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安司法机关、法律和法律学者的期待,也应当符合整个社会渴望司法公正和司法文明进步的期待。


  

  立法部门负责人谈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总体思路,有如下一段话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目标有关:“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2]这段话可以概括为:其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和权力配置;其二,注意及时、准确惩罚犯罪和合法权利的保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这一总体思路固然不错,但要作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达到的目标却显得不够具体。从第一个方面看,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和权力配置,永远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向,当然也是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方向,但仅就这次法律修改而言,怎么算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和权力配置,本身就值得追问,何况“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的说法,似乎暗示不能指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一步到位达到法律制度完善的境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有没有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达到的具体目标,就不那么明确了,只能到法律修改的具体内容中去揣摩,这就为观察和评价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造成相当大的困难。从第二个方面看,并重论主导着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即既要注意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也要注意合法权利的保护,这种并重论或曰平衡观也不失为一个稳妥的思路。笔者素来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论者,对此当然极表赞同。不过,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究竟是惩罚犯罪有所不足还是保障人权更多?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究竟应当在哪个方面用力更多才能有助于达成这种平衡或并重?对于这两个问题却是不应回避的。事实上,依据上述两方面高度概括并且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修法意图,是难以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做出恰当评价刑事诉讼实质进步的,也不容易推动刑事诉讼实质进步。观察和评价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以及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需要提出更为明确的标准才能获得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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