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统一的难点在于适法标准的评判,具有开放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追求适法结果评价的认同感。当前,社会和法院内部对法律适用统一与否的评判存在较大差异,形成这一差异的原因,既有社会关系复杂、法律无法全面涵盖对应等外部因素,又有法官释明不足、方法不当等内部因素;既有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不尽了解等客观因素,又有转型社会中各方主体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关注重点不尽一致等主观因素。因此,在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的构建中,应在继续加强法院内部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加大法制宣传,逐步缩小对法律适用统一情况的评判差异。
(二)发挥合力优势,切实履行法律适用统一的主体职责
法律适用统一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和主体众多,必须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因此,上海法院从法律适用的主体入手,进一步完善多方参与、左右兼顾、前后衔接、上下联动的法律适用统一推进和管理格局,使法律适用统一既有自觉的推进主体,又有强力的监督主体,既有及时的指导主体,又有明确的协调主体,实现问题解决内有动力、外有推力,形成合力的工作模式。
充分发挥法官及各审判组织等主体的基础作用,实现法律适用统一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推进、从单兵作战向合力参与的转变。进一步增强法官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业务素质和主动意识,确保法官在个案处理上的适法统一;进一步加强合议庭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把关作用,确保合议庭内部的适法统一;进一步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专业化审判模式的探索力度,逐步推进专业化合议庭和审判庭建设,以审判专业化,实现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与统一化,确保专业审判的适法统一。
充分发挥审判庭、审管办、各审判条线等主体的指导作用,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指导协调从审判庭内部向审判庭之间,从法院内部向法院之间,从区域内部向区域之间的拓展。进一步强化审判庭的业务把关职能,及时梳理案件审判思路,统一裁判尺度标准,使之成为本院内法律统一适用的把关者与推动者;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指导功能,推动各审判庭加强业务沟通与交流,化解审判庭之间的法律争议,使之成为本院法律统一适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在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高、中院各审判条线的调研能力,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审理思路,统一裁判标准,使之成为三级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发现者和指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