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裁判结果评判标准不同导致对法律适用是否统一认知差异,司法释明有待加强
不同社会主体基于对案件事实、法律知识的认识差异和各自不同的利益取向,对于法律适用是否统一会产生不同的认知和评判。实践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往往以案件裁判结果作为评价法律适用是否统一的唯一标准,而忽视了案件本身的差异性,导致对于法律适用统一的评价不尽准确。这就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裁判理由中进行及时、充分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结果。
三、把握司法规律,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践探索
法律适用统一,是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上海法院在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立足审判规律,正确把握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科学理念
推进法律适用统一,首先要从法律适用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出发,从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和原因入手,形成契合司法规律,又富有上海法院特色的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思路。
法律适用统一的核心在于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具有判断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追求法律价值认知的统一性。案件事实的千差万别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决定了判决结果必然存在差异,因此,从判决结果而言,法律适用统一具有相对性。同时,法官在面对法律适用多义化解读、多样性选择时,必须遵循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从这一角度而言,法律适用统一又具有绝对性。因此,推进法律适用统一,要注重提升法官对有关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推动其对每一个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防止法官机械司法、恣意司法,在个案公正的基础上确保类案统一。
法律适用统一的基础在于适法能力的提升,具有专业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实现法官适法能力的同质化。法律的统一适用,基础在于完备的立法,关键在于公正的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关键在法官。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必须强化对法官思维方式、裁判方法的训练,从而实现法官法律适用能力的整体提升,使其在个案的裁判中,正确理解法律,统一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案件。
法律适用统一的重点在于适法过程的管控,具有动态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提高适法过程的规范化。传统的事后管理模式因其滞后性和被动性,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需要。对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应在继续强化对结果统一的事后监督的同时,更多地着眼于问题的事先防范和事中解决,充分把握法律适用的过程性、动态性特征,从法律适用各环节人手,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和行为的规范化,实现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化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