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条文选择适用不当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理论研究有待深化
法律条文选择适用的确定性是法律适用统一的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同一事实涉及多个法律条文不同法律关系,法律条文适用竞合时有发生,加之立法技术缺陷导致的立法冲突客观存在,使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经常面临多重的法律条文选择,不同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从而导致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但由于适用不同法律条文而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同法不同解”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如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案件审理中,法官就面临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选择,由于认识的不统一,实践中存在补充模式、兼得模式、工伤取代模式三种不同的裁判方式和结果,成为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这表明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帮助法官理解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使法官在面临多重法律条文选择时能作出最符合立法本意的裁判结果。
(三)关联案件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审判组织间协调沟通有待完善
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在关联案件中更易被发现,更易引发争议,也更易成为热点。关联案件的不同判问题,不仅存在于两个中院的不同辖区、同一辖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的不同合议庭和法官,甚至也存在于同一法官的前后案件之间。如关于企业法人管辖地确认问题,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有的审判庭以企业法人注册地为当然管辖地,有的审判庭则以企业经常营业地为确定管辖的唯一依据,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结果。这表明法官在关联案件审理中统一法律适用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更表明相关审判组织间对关联案件的发现和协调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官适法能力有待提升
在法律的实施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法律适用中最具智慧、最富魅力的关键环节,是使凝固的法条得以活化的重要因素,也是较易失控、较难规范的薄弱环节。行使得当,有助于法官在立法确定性和现实复杂性之间寻求出路,实现个案公正和类案公正相统一;行使不当,又可能成为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重要原因。如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中,不同案件中确定的违约金标准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到同类贷款利率4倍不等,引起了当事人的质疑,相当一部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的。这表明我们的法官适用法律的素养和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一些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条文字面的机械解读,缺乏对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的积极探求和正确把握,以致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出现了偏差,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