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的,仍应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供证据。因为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由法院来审查判断,既然法院已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被告就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对于管辖提出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从接到有管辖权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异议不成立的,应从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法院仅审查有关管辖方面问题,不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管辖尚处在不确定状态时也无需被告提供证据。
三是,有些情形可以区分期限设置,如关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证据,一般应限定一审开庭审理前或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关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中损害事实证据的提供时间,既可以在行为确认违法后提供,也可以在开庭前或指定的交换证据日提供。关于程序性事实,可随时提供证据。关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相应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八)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只有当案件中不存在第三人或者虽然存在第三人但第三人的利益与原告利益一致且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才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同时,明确第三人的界定范围,可借鉴德国规定,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和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并明确第三人应承担推进责任。另外,对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有惩罚性的规定,以强化被告的责任,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也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作者简介】
于长芩,单位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90-691页。
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汤维建:“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
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99页。
姜明安:《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