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复审特点体现得不够明显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复审的特点比较突出,这与民事诉讼有本质的区别,但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对此点体现得不明显。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更为关键的环节要看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法定事实要件是否一致,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只有满足法定要件,事实才有价值,提供的证据才有意义。证据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价值没有明确。
4.举证范围和举证期限的设置存在矛盾
《证据规定》第1章不仅包括了当事人作为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还包括其提供质疑和反证的证据。如果都包含进来,举证期限容易出现问题。对被告提供的证据都限于10日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由于没交换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不清楚,所以把质疑的证据作为第1章的内容是不合理的。但如果不包括质证的证据,从原告的举证内容和期限看,因为期限限定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日,既包括举证证据又有质证证据,就与前面被告的举证不适应。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限定在开庭审理前和指定交换日不合理,应当在起诉时一并提交证明其起诉符合条件。因此,到底举证责任范围是多大,如何合理确定举证期限有待明确。
(二)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分歧
1.原告的举证责任
现行证据制度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主要限定在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不作为时提出申请的事实、行政赔偿案件中受侵害造成的损失等,实践中的分歧表现如下。
(1)关于不作为案件,如何判断原告已经尽到提出申请的责任不明确。由于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规范化程度不够,所以让原告提交提出申请的证据比较困难。随着电子政务发展,很多地方推行电子政务,原告如何证明通过电子方式提出申请也是个问题。目前对于被告受理申请登记不完备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大,而且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法院很难认定和适用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2)关于原告对起诉条件负举证责任是明确的,但对起诉条件的涵义理解存在分歧,复议前置、起诉期限、原告适格问题等是否都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应绝对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上述问题均属起诉条件。有的观点认为,如果被告主张相反事实,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3)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事项是否属被告法定职责范围由谁举证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被告负举证责任有优势,应由被告负责。有的观点认为属起诉条件问题,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