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诉讼类型化: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新思路

行政诉讼类型化: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新思路


李广宇;王振宇


【摘要】《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20年来,已经成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其许多内容亟待改进。本期约请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试点经验,梳理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革的方向,并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实证借鉴。不容否认,《行政诉讼法》实施20多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总体来看,进步的速度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期待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从上诉率、申诉率居高不下并持续走高等迹象可以看出端倪:2010年行政案件的上诉率达到创记录的70.46%,申请再审率达到9.76%。在部分地区,几乎每件作出一审裁判的案件都要上诉,几乎每件作出二审裁判的案件都要申请再审。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多数上诉案件和绝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由原告启动。可以说,行政审判无法做到人民满意,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根本性、挑战性的问题,如果不能扭转局面,不仅行政诉讼制度的前景堪忧,甚至可能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化
【全文】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其行政诉讼类型化思路的引进


  

  从最高法院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案件当中,原审裁判在法律上都没有问题或者说没有大的问题,至少处理结论都无法推翻,但是其中确有相当多的情形都是“案结事不了”,当事人的权利诉求没有实现。有的案件虽然可以进入再审,但不少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一叶知秋”,由此可以判断,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不满意,原因虽然很复杂,但行政诉讼在制度层面上存在缺陷,无法充分救济当事人恐怕要负很大的责任。其中,以下4个方面的缺陷首当其冲。


  

  第一,行政诉讼对权利救济请求缺乏回应性。行政诉讼法虽然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但在实际上却对权利救济请求缺乏关注,突出表现为: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没有规定是否要审查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理由是否具备。理论对此作出的通行解读为,由于原告与被告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所以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应当审被告,而不应审原告。所以,这也就成为行政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的地方,诉讼一般都是以诉讼请求为中心,但是行政诉讼却把诉讼请求置之一旁,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全面审查)奉为原则,成为具有标志性的特征。这种观点长期以来一直左右着司法,殊不知不审查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在很多情况下就无法对权利救济请求尤其是各种具体的给付请求作出精准到位的回应。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