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行机制的内部分权制衡。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实际仍是审判管理问题,但避免了审判管理的单向性、纵向性。[17]管理主要是上对下的纵向关系,内部分权制衡更着重权力间的相互作用。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组织的审判权,实践中的确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审判管理对案件实体处理的介入也可能为司法不廉创造新的可能。尤当关注的是,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应当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可以认为,中国法官的权力不比外国法官小。虽然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是合议制集体负责,之后还有院庭长、审委会的监督指导,但承办法官的作用是巨大的。尤其是关键事实认定、重要证据评判,承办法官的态度更具有决定性。另一方面,中国法官的权力又很小,存在层层的指导监督,引来院庭长权力不受制约导致新的司法不廉的问题。症结的关键不是合议制出现了问题,需要改弦更张,相反是合议制落实不力所致。如果合议庭内成员间的权责关系真正理顺,合议庭外与院庭长、审委会的权力配置真正理顺,审委会、院庭长监督指导不当的责任情形及形式得到明确,法官的主体地位就能得以体现,就能更纯粹、更廉洁地审判。同时,依托案件信息系统建立高度透明的审判运行机制,审判活动主体都把自己的行为置放在其他相关主体的测度和评价中,既体现为院庭长对审判人员的管束,也无法回避审判人员对院庭长行为的制约。[18]这种横向的权力制衡,比单向的管理监督,更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法廉洁。
【作者简介】
钱锋,单位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喻中:“司法腐败的概念、根源及其治理”,载《法治论丛》第21卷,第6页。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156页;黄伟、谷晓峰:“法官廉洁保障制度的经济分析”,载《三峡大学学报》2007年第7期;熊强:“推进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建设—基于公共选择理论视角的借鉴和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下)。
重庆法院廉政建设“四个一律”规定的内容是:凡私自会见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吃请、财物,或参加其安排的娱乐活动的,一律调离审判岗位。凡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中介机构压价抬价、封锁信息、造成流标使特定对象获利的,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凡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谋私利、徇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凡有以上行为的,还应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姜洪鲁:“‘柔性回避’到‘刚性隔离’的嬗变—基于利益冲突回避视角下的法官单方退出机制”,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9期。
江金权:“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创度体系”,载《瞭望》2010年第10期。
楚文凯:“关于借鉴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做法的思考”,载《中国监察》2006年第10期。
重庆法院自2009年4月将全部涉讼资产纳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平台处置以来,截至2011年8月,拍卖总成交率82.2%,已成交项目平均增值率16.7%,与改革前成交率不到20%、成交价平均缩水30%形成鲜明对比。“雨田大厦”部分房产的司法拍卖,竞买人竞价轮次达1053次,增值幅度达55.8%,创中国产权市场竞价轮次之最。
重庆法院于2010年2月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6名法官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5名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选择不再从事律师职业。2011年5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禁止离任法官及法官近亲属隐性代理的规定(试行)》,这是全国第一个治理隐性代理的规范性文件。
钱锋:“法官职业道德的历史视野与现实考察”,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9日。
钱锋:“论司法廉洁视野的法官良知”,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
石见元:“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的调研思考”,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2期。
2011年10月,在浙江杭州召开的“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国家监察部部长马馼指出要把防止利益冲突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有的与会专家提出“防止利益冲突、防范廉政风险”应上升为廉政制度设计基本原则。
钱锋:“优化审判权配置视野的法院内部分权制衡”,载《新华文摘》2011年第1期,原载《法制日报》2010年10月18日。
江必新:“公正廉洁司法与制度创新”,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23期。
钱锋:“以机制创新实现法院管理科学化”,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6期。
重庆法院将现阶段治理隐性代理的范围限定为离职法官和法官近亲属,即三个关系环节的第一个环节。
孙海龙、高翔:“构建分权制衡机制实现公正高效廉洁”,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1日。
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