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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2.案件管理领域:以科技应用保障司法廉洁


  

  司法不廉的问题,最终落脚是案件的问题,或者说是案件管理出现问题。以案件管理保障司法廉洁,更多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而非对案件审理的实体干预。在流程控制上,现代信息技术具有“物理隔离式”的先天技术优势,“科技加制度”应成为保障司法廉洁的新路径。


  

  (1)审判流程管理领域的科技应用与司法廉洁。首先,在尊重审判规律前提下建立相对完善的审判流程制度体系,就立案、送达、保全、庭前调解、庭审、执行、归档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时限、质量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案件流程规范。之后,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审判流程全程信息管理和节点控制,保证案件得到全程动态管理,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同时强化程序监督,在分案环节由流程系统根据法官办案数量、结案情况等因素随机分案,截断人情案、关系案的源头。再后,加强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通过网上办案的全面落实,院庭长和法官参与个案审判活动各个流程环节的情况在案件信息系统均有明确记载,使审判责任确定有据可依。


  

  (2)执行流程管理领域的科技应用与司法廉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首次提出“探索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2009年发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若干意见》后,各地法院将执行分权改革推向“实施权二次分权”深水区,2011年出台的《执行权合理配置及科学运行的意见》,巩固了执行分权改革成果,执行权分权运行已成为执行领域定势。长期以来,在构建执行管理体系时并未与审判权相区别,特别是不重视依托技术弥补管理不足,延伸监督触角,扼制人性弱点,导致科学有效的管理平台未建立,不能实现案件实时监控,无法对执行案件节点进行精确管理。在执行权分权、分段、集约运行背景下,更需要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研发适应执行权分权运行流程的执行管理软件,将分段运行的节点在流程软件中优化、固化,做到执行信息同步录入、执行流程网上审批、执行节点智能控制、执行情况实时监控,防止“暗箱操作”,实现“阳光执行”。


  

  3.审执权力领域: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不廉归根结底是审判执行权运行过程、运行行为中的不廉。在保障权力完整性基础上的内部分权制衡,可实现对权力的内涵式控制,对促进司法廉洁具有更直接的作用。


  

  (1)权力配置的内部分权制衡。权力内部制衡是权力的内生优化与源头治理,权力主体都具备权力行使者和制约者的双重身份,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同时也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第一步,科学划分法院内各种权力。法院内存在审判权、审判指导监督权、审判事务管理权、执行权、执行管理权、执行裁决权等形形色色的各种权力。明确权力属性是优化配置的前提,应根据司法规律科学认定、严谨界定。第二步,对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不同配置。不同性质的权力有着不同的分解模式与制衡路径。某些辅助性权力可以大刀阔斧分解甚至让渡,比如司法拍卖权完全可以让渡给第三方阳光交易平台。执行权可细分为实施、裁决等性质迥异的权力交给法院内部不同部门行使;执行实施权可以分段设置交由执行机构不同部门行使。第三步,以分权制衡实现公正廉洁目标。分权制衡涉及权力的分解、让渡、重构,但分权不是物理割裂,应当保障审判权内在完整性;放权不是放任不管,应当利用放权后的超脱地位更有力地履行监督职责;重构不是机械叠加,应当统筹兼顾。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即是生动样本,将过于集中的司法拍卖权进行分解和部分让渡,引入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平台,从源头保障公正廉洁;权力分解后为避免新的权力滥用,又对新的权力主体(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反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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