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点”的突破
司法廉洁制度需要整体协同,但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关键是以适应性强、适用性广的制度创新“点”,实现现有廉政制度无法获得的廉政效果。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点”,首当着眼影响廉洁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尤当关注关键领域的薄弱环节。司法不廉70%发生于执行领域,执行领域司法不廉70%集中于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就是影响司法廉洁关键领域的薄弱环节。通过机制创新建立防治司法拍卖不廉“隔离带”,解决司法拍卖不廉的问题,即解决了司法不廉一半以上的问题。司法廉洁制度创新,还当重点突破司法活动的潜规则。对于存在一定时间、覆盖一定范围的潜规则,比如法官近亲属“隐性代理”等,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才能与之对抗,才能彻底根治。潜规则,顾名思义其形式是“潜伏”的,其性质已类似于“规则”,具备相当的市场和很强的顽固性。对于此类见不得光、但又错综复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灰色规则,小修小补、局部改良无异于杯水车薪,仅仅依靠法官个人独善其身也是不够的,应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实行全面彻底的改革,击破形形色色的潜规则。[15]
(三)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
1.法官制度领域:治理“隐性代理”的利益冲突隔离制度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利益回避价值指引下防止公益与私利冲突的重要制度。“物理隔离”式的单方退出已成为正式的全国性制度设计,某种意义甚至为中国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作出了探索。“隐性代理”作为隐藏得更深的利益冲突行为,更需要制度规制。
(1)隐性代理及其构成要件。隐性代理,是人民法院离任法官、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违反诉讼回避和任职限制制度,本人不亲自担任而转请他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利用法官的职务及职务影响或者曾经担任法官职务的影响,通过主动行为影响审判或执行活动,从中获取利益并干扰公正司法的行为。隐性代理的行为主体包括离任法官、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法宫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指的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同学、战友等其他关系。依远近亲疏分为三类:法官近亲属;近亲属外其他的亲属;同学、战友、同乡等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16]隐性代理的行为形式是“暗中代理”、“幕后操纵”,主要有以下形式:①通过办案法官推动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加快;②帮助当事人起草代理词或者辩护词;③代当事人向办案法官违规递交案件材料;④向办案法官探听、过问案件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情况;⑤向办案法官传达对案件审理、执行的意见;⑥向办案法院要求指定承办案件的法官;⑦唆使当事人、转委托的代理人对办案法官及其上级进行收买、腐蚀、贿赂。隐性代理的利益要件是隐性代理人与当事人、接受转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因诉讼利益结成“利益共同体”,按照约定规则或“潜规则”获取经济利益。
(2)防治隐性代理的制度构建。治理隐性代理,首先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消除隐性代理情形。发现隐性代理情形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更换案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更换的,应当责令案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退出诉讼;拒绝退出的,应将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交由同级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具有隐性代理情形应作为启动再审事由,及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终审判决依法再审,消除“既遂隐性代理”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其次,应当加大禁止隐性代理的告知力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隐性代理惩戒机制,加强隐性代理常态治理。再次,扩大隐性代理行为的公开。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有力的监督,对隐性代理之类“隐于无形”或“若隐若现”的行为,公开是最有力的监督方式。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建立离任法官、与法官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进行隐性代理的信息库,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关于隐性代理的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法院应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离任法官名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法院通报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进行隐性代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