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基本结构
确定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基本结构,既应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制度建设规律构建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又需虑及现实突出问题以以点带面方式使制度组成部分在相互作用中交替完善,最终实现制度体系的整体发展。
(一)司法廉洁制度的整体结构
司法廉洁制度是为实现公正廉洁目标而形成的,多个具体制度安排相互关联、彼此协同、环环相扣、封闭运行的制度链。[14]这个制度链,可以根据制度的行为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进行分类。若以司法廉洁制度的调整对象确定制度结构,可作以下区分。
司法廉洁制度调整对象包括三个范畴:人的范畴为法官,事的范畴为案件,权的范畴为联系人和案的审判权。人的范畴包括: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良知、司法廉洁理念、法官行为规范、法官激励与惩戒等。案的范畴包括:以案件管理为核心的审判管理等。联系人和案的审判权的范畴包括:审判权的配置与审判责任的担当、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健全与内部分权制衡、审判公开与司法廉洁、审判指导监督权的规范行使等。根据司法廉洁制度的三类调整对象,司法廉洁制度可以大致分为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审判权制度。三个制度体系可细分为若干子制度,每个子制度又可细分为若干具体制度。
法官制度的子制度包括:具有较高职业与道德素质门槛的法官选任制度、良知培育与技能训练并重的法官培训制度、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及法官行为规范的法官行为管理制度、重在激励以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隔断不当利益联系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法官业外活动约束制度、司法不廉行为的惩处制度。案件管理制度的子制度包括:立审执分离制度、以审判流程节点控制预防司法不廉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运用科技加制度手段预防司法不廉的案件管理制度。审判权制度的子制度包括:分权制衡的审判权力配置制度、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制度、规范严谨的审判权力监督制度。
(二)司法廉洁制度创新的步骤
1.司法廉洁制度创新“面”的协同
对协同有三个层面的理解。第一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整体性,包含人、案、权的范畴。作为司法廉洁制度构成的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审判权制度,需要整体协同推进,其中一个环节弱化、缺位,制度的整体效应就无法充分发挥,甚至导致制度链断裂。司法廉洁制度的整体性也是相对的,并不是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审判权制度三个制度体系中的所有制度均可归入司法廉洁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和审判权制度的很多内容是为了提高效率,法官制度的一些内容仅和司法廉洁间接相关,只有与确保廉洁密切相关的方可归入。第二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联系性,人、案、权三个范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和影响。案件管理制度中的审判流程管理与审判权制度的审判权力运行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内涵同一和外延交叉,法官制度中的防止利益冲突也与审判权制度密不可分。司法廉洁制度每一部分的发展,会促进其他相关制度的发展,从而实现整个司法廉洁制度的发展。第三个层面,司法廉洁制度具有层次性。强调司法廉洁制度整体协同,不意味求全责备建立蔚为大观的制度体系,管用的廉洁制度不在多。特别是司法廉洁制度及其子制度涉及面广,体系复杂,很多制度设计甚至在本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盘子”外,需要在下步更为根本性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解决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