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控制原则
廉政风险控制,是针对廉政建设重点领域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等现代管理科学理念和方法,进行识别预测、评估分析、建立应对机制、实施监控管理的系统防范过程。[11]通过机制制约和制度制衡防止利益冲突,是廉政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12]司法廉政风险控制,重在健全法院廉政风险的排查、防控、预警制度。根据“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范到哪里”的风险控制理念,针对立案、审判、执行、委托中介等工作阶段及具体环节,实施过程管理,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尤其是自由裁量权较大、权力监督盲区等高风险环节,既关注议定裁判结果、采取执行措施等审判执行权“运行中枢”,也需防控送达法律文书、案卷移送等“神经末梢”,构建审判运行内部分权制衡机制,形成司法廉政风险控制的闭合体系。
(三)权力责任统一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权力与责任统一如同权利与义务对等,是颠扑不灭的真理。从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看,审判权不受不当干预与审判责任制度皆为此原则的实现所必需,既无无责之权,也难寻无权之责。首先,权责须明确。在审判权配置中,加强与审判权力配套的审判责任建设,使审判的权与责明确具体。其次,有权必有责。审判责任应与审判职权同步配置,谁享有审判权,谁就承担审判责任。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裁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院庭长应承担监督指导不当的责任。第三,违规应追责。谁滥用审判权,就追究谁的责任。追责时既一视同仁,也分清主次、公平问责。特别应当注意加强审判管理后院庭长审判指导监督权越位行使现象,防止借指导监督干扰法官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廉洁。[13]
(四)符合司法规律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审判权的属性、特征和运行规律。合法性是规律本身的内涵,更是司法规律的首要属性,司法廉洁制度设计不能违反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及诉讼法的法律精神及具体规定。具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司法廉洁制度是合乎规律的制度,应当遵循发展规律进行制度设计,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具有防范未然的生命力,避免“现象不穷,制度技穷”的制度设计怪圈。面对司法规律的自身矛盾,应动态掌握形式矛盾的司法规律背后真义。比如,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两项司法规律看似矛盾,但对保障司法廉洁各有价值,更应强调审判指导监督下的审判独立,既充分尊重审判独立,鼓励和引导独立裁判,又严格规范指导监督程序,做到制权不越权。
(五)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结合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审判管理制度交叉领域,制度建设需要兼采公共廉政基本模式并契合司法规律,不可能如诉讼制度建构有统一遵循的基本规律和成熟经验,也没有单独的国家法律法规为司法廉洁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符合司法规律前提下,由地方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在一定地域范围探索解决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既具有现实可能性,可将不成熟改革措施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也可为司法廉洁制度整体完善先行探路。上海、重庆高院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配偶一方逐步退出机制、重庆高院推行司法拍卖改革取得成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普遍建立该项制度即为成功例证,体现了由下至上再至上而下的制度创新进程。对于法官职业保障、法官选任等体制性制度构建,应当根据中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