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好的制度引人向善,是制度除了约束人之外的另一重要功能。从严管理、制度反腐表面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但这种对法官审判、执行权力的合理约束,不是对法官的不信任,恰恰是对法官职业生命的保护,本质是将法官良知、职业道德、司法行为向善的方向引导。在保障司法廉洁的路径选择上,一直有制度机制与良知道德孰轻孰重的争论。制度反腐一度被认为最管用,但亦有“反腐制度越来越多、不廉行为一点不少”的困境。良知作为内心之善,道德作为自觉的行为规范,是廉洁的本源,但历史及实践证明片面强调道德教化不能解决人性的不确定性问题。无论是对制度机制或良知道德的路径依赖,都有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制度引人向善的激励引领功能,恰是两种路径的交点。这种约束中的激励,限制中的引领,启发我们对制度与道德反腐做更深刻的诠释。
良知和道德有天赋的因素,但片面强调人性本善是唯心的,良知道德更需要依靠后天的养成,靠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如果没有制度的维护,再灿烂的心也会褪色直到暗淡无光。良知、道德绝不能脱离制度单独考虑。好的制度可以使一个想做坏事的人不敢做,坏的制度会使一个好人变成坏人,好的制度会促使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展现人性光辉的一面。[9]一个法院的管理约束机制越健全,法官越是有良好的良心表现形式,越有助于良好道德的养成,越有助于公正廉洁司法的最终实现。重庆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单方退出机制、内部分权制衡等保障司法廉洁的制度创新,初衷是为激发法官的“崇善之心”,保证法官始终走在一条正确的道路上。此外,作为司法廉洁制度组成部分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在价值本身即为重在激励,以增强职业尊荣和职业认同、提升职业待遇使法官“不想为”。
二、司法廉洁制度设置的基本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所有预防及惩治司法不廉行为制度的集合,甚至是全部有利于实现司法廉洁目标的制度的总称,制度构成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相对不确定性,基本原则也在不断探索总结中。近年的司法廉洁制度创新实践,为概括制度设置原则提供了丰富素材。对司法廉洁制度设置原则的认知,影响和决定司法廉洁制度的价值实现及实践功能。
(一)有利于公正廉洁司法原则
司法廉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组成部分,司法廉洁制度的健全应有利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公正廉洁司法目标的实现。司法廉洁制度创新在实现自身功能的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涵,促进和整合了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审判管理制度交叉领域的发展,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还为党和国家反腐败体系的健全做出了探索。鉴于司法廉洁制度的关联性、复合性和广延性,不可能仅就司法廉洁本体制度言司法廉洁,应将确保廉洁司法确立为整个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公正、效率作为经典的制度设计原则已深入人心并被广泛运用,而廉洁并未被置于和公正、效率等同的地位。虽然公正本身就意味着廉洁,但一项没有把廉洁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自然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很好地保障廉洁。[10]公正、效率与廉洁等制度设计原则虽目标同一,但不可避免存有冲突,最典型莫过于为确保廉洁分解权力对效率的贻误。就此冲突,应根据具体领域做好价值权衡并通过科学的权力划分和管理的集约化提升效率,在制度设计上不因廉洁而影响效率,不以一味牺牲效率保障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