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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制度的创新完善与路径选择

  

  (二)基于利益需求二重性:以“隔离带”的制度设计防止利益冲突


  

  法官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二重性。公职人员代表的利益大致有二:代表公职的公共利益,作为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两种利益有时一致又时有冲突。当公益和私利冲突,任何人不得为了实现私利而损害公益,否则可能导致腐败。惟有建立一种预防机制,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利益冲突行为并予以禁止,使职务代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明确分开,隔离个人利益与公职可能发生的冲突。[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多处内容与“防止利益冲突”相关,中央政策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而域外积累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经验也可资借鉴,如加拿大颁布《利益冲突章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就是防止利益冲突法,英国有针对高级官员制定“利益声明”制度,法国有《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菲律宾有《公共官司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韩国有《公职人员道德法》等完整的利益冲突法体系。[5]


  

  根据审判权的属性、规律及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确定以下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不正当交往、违反诉讼回避制度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近亲属或离任退休法官代理案件、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离任法官利用法官影响力幕后隐性代理。禁止利益冲突行为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财产申报制度、资产处理制度、利益回避制度、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等。[6]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亦旨在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重庆法院改革司法拍卖制度,引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电子竞价和互联网竞价信息技术手段,就是以第三方介入制衡和技术手段限制的方式,将私利与公益截然分开。[7]重庆法院在全国法院较早实行“单方退出”,率先探索解决“隐性代理”,是让法官与代理人保持应有“距离”,建立利益隔离带,消除合理怀疑。[8]


  

  (三)基于制度功能二重性:约束限制与激励引领的衡量


  

  约束限制是制度的基础功能,如设定权力边界、科以具体义务、明确权力责任、禁止特定行为等。廉洁制度尤其强调约束限制,致力于编织“无缝隙”的制度网实现廉洁目标。激励引领作为制度的衍生功能,更加关注人和制度的结合,具有显著的人文色彩,在管理制度等领域被广泛认可及运用甚至成为主要的制度价值,但在廉洁制度设计中却容易被忽略甚至不被认同。受“廉洁制度是用来约束人”的习惯思维主导,司法廉洁制度设计往往竭尽所能编织法网,但少以引人向善视角为司法廉洁制度注入更多的人文情怀,进而增强司法廉洁制度的感情认同。单向强调约束限制,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司法廉洁制度是对法官的不信任,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等制度创新更易被认为是“有罪推定”,是对官配偶、子女从业权利的剥夺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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