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赔偿法》对于逮捕赔偿范围规定的修改,在赔偿实务中,就只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是否追究赔偿请求人刑事责任为标准,来确定是否进行国家赔偿。只要终止追究赔偿请求人刑事责任的,就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如果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是追究赔偿请求人刑事责任的,就不进行国家赔偿。这是一个简便的确定赔偿责任的标准,是比较单纯的结果归责原则的适用。
进而延伸出一个问题,如果采取逮捕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是否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对此问题分析如下。逮捕措施的采取,如同刑事拘留措施一样,涉及条件、程序和期限三个方面。如果采取逮捕措施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事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以赔偿请求人被不追究刑事,这时是否赔偿应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为依据,被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也即是说,不符合逮捕条件,赔偿请求人自然不应被判决有罪,这时就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对于这一情况下符合逮捕条件但是其后赔偿请求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进行国家赔偿。逮捕条件和赔偿条件的关系,是赔偿条件宽于逮捕条件。因此基于《国家赔偿法》有关逮捕赔偿的规定,在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审查上,就要更加谨慎,以最终赔偿请求人是否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决定、批准逮捕的条件。在采取逮捕措施的程序上,也要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是否因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逮捕措施而进行赔偿,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好确定,只有在实务中不断衡量、探析、建议。至于第三个方面,如果逮捕措施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采取逮捕措施,是否应当进行国家赔偿。查看《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措施的规定,并无期限的具体规定。依据法理和《刑事诉讼法》内涵的道理,逮捕是长期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长期闲置和剥夺,但是该犯罪嫌疑人无危害性和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解除逮捕措施。基于这样的理解,逮捕的期限也要严格限定。如果无限期地对赔偿请求人采取逮捕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是不妥当的。并且,还有这样一种情形,但赔偿请求人已经被不追究刑事责任,而继续逮捕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仍然被限制,这时的逮捕期限是不合法的,这时的逮捕期限应就当进行国家赔偿。有关逮捕的程序和期限的问题,都是建立在逮捕条件基础上的,只要不符合逮捕条件,即使在逮捕的程序和期限上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以上对于逮捕条件、程序、期限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归结为这几点,条件为逮捕措施采取的实质要素,如果不具备逮捕条件,或者赔偿请求人最终被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反之处理结果则反。其他的逮捕程序和期限问题,只需要分析条件符合不予国家赔偿的情形下,逮捕措施本身符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和期限的规定,也即是说如果采取的逮捕措施符合采取条件并追究刑责的条件,这时对于逮捕措施是否符合程序和期限规定是否应当进行国家赔偿?这是国家赔偿领域的一个新问题,该人倾向于对此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对此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有留待今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