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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赔偿的改变

逮捕赔偿的改变


洪斌


【关键词】逮捕赔偿
【全文】
  

  ?  《国家赔偿法》作了修改,对于各种赔偿的修改,重点放在刑事拘留赔偿。但是逮捕赔偿的条文修改也很大,对此应当给予重视。


  

  查看修改前后《国家赔偿法》给予逮捕赔偿范围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则不同的规定带给赔偿实务的影响也不小。


  

  1994年《国家赔偿法》规定:“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该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意即赔偿请求人因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逮捕的,有权取得国家赔偿。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这一规定采用的是有限意义上的无罪归责原则,为有限意义上的结果归责原则。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该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意即刑事案件结果为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修改前、后《国家赔偿法》对逮捕赔偿范围有着不一样的表述,表面看似乎一致,好像都以赔偿请求人无罪被逮捕都应进行国家赔偿。但具体分析,二者并不一样。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对于逮捕赔偿采用的是有限的无罪归责原则,准确说是有限的结果归责原则。对于赔偿请求人是否有罪的认定,并不是人民法院一家机关来进行判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相关机关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但是对于赔偿请求人可能是认定为有罪的,或者相当于认定为有罪。《刑事诉讼法》对于不起诉、撤销案件的以上规定,是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赔偿请求人有罪的权力设定。由此,1994年《国家赔偿法》有关逮捕赔偿的规定,就是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以上相关规定作出的规定。该项规定确定,只要赔偿请求人有犯罪事实,即使后来被不起诉或者被撤销案件,均不进行国家赔偿。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来说,1994年《国家赔偿法》有关逮捕赔偿,是有限的无罪归责原则,或者是有限的结果归责原则。为啥说是有限的无罪归责原则和有限的结果归责原则,是因为进行赔偿的不包括不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这两种情形,而不是结果为全部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关逮捕赔偿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逮捕的赔偿范围,只要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进行国家赔偿,这比修改前的规定宽泛了很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关逮捕赔偿的范围明显宽于修改前的范围。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有关逮捕赔偿赔偿范围限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修改后则不限于该范围。只要是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是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无不论是否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以及情节显著轻微这两种情形,都应进行国家赔偿。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关逮捕赔偿,包括了因犯罪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这两种情形都应进行国家赔偿。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赔偿适用的是比较彻底的结果归责原则。即只要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逮捕,都应进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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